限售股变现应优先偿还占用资金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8-18 00:00

 

  上证所发布第14号股改备忘录,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 王璐

  

  为规范有限售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在其外部网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作出规定。根据备忘录,如相关股东存在占用资金未清偿的,董事会须与相关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出售股票所得现金优先用于偿还占用资金。

  备忘录强调,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 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上证所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前的三个交易日刊登公告。如原定上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无法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标准日期)前的三个交易日刊登公告,则上市流通日由上市公司部确定,而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为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应在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上市公司部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这些材料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出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等。如存在相关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还应书面确认相关股东已完成清偿。若相关股东存在占用资金未清偿的,董事会须与相关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出售股票所得现金优先用于偿还占用资金。存在垫付对价的,还应出具垫付对价情形及归还垫付对价情况的说明,如被垫付方未归还垫付股份,需要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函。此外,保荐机构则须出具关于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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