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不流通承诺必须履行 (上接A1)其次,《规则》与《办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是股改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规则》将完成股改公司的流通股协议转让纳入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集中统一监管范围,有利于后股改时代的股权流转和上市公司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有利于进一步做优做强上市公司,有利于广大的流通股股东。
其三,依据新的《证券法》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监 管已从名义股东扩展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如涉及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事实上没有改变股份控制关系及其实际控制人,因此,有关承诺实际上同样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最后,诸如司法执行等较为特殊情况的股权转让,《规则》明确了受让主体在3个月内不得再次转让的刚性规定,与“锁一”政策形成双重保险。至于重组等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由于流程和审批等因素,也不会与“锁一”构成实际冲突。而且,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协议转让,由于前面所讲的审批程序和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可以看出,它本身并不增加二级市场的流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