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集资合作 建房项目一律“叫停”
[□本报记者 于祥明] 2006-08-19 00:00

 

  □本报记者 于祥明

  

  8月14日起,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昨天,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196号),要求各地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通知》要求,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 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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