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超时”法律岂能袖手旁观
[□博杰] 2006-08-21 00:00

 

  □博杰

  

  据《东方早报》报道,今年早些时候,英国一份报纸刊登文章,称苹果中国工厂的工人工作境遇恶劣,苹果公司看到该文后,便派出一个审查小组前往中国实地考察。8月18日,苹果公司承认,员工工作确实“超时”,并表示将强制要求中国工厂让员工每周只工作“正常的”60小时。苹果报告表示,在接受面谈的100名员工中,有半数的收入都超过最低水平。

  这篇报道令人震惊。苹果公司提到,将强制要求中国工厂让员工每周只 工作“正常的”60小时,听这口气是多么的仁慈。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60个小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标准的整整16个小时,还说“正常”,可见中国工人的境况是何等恶劣。

  我国《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苹果公司员工如此长时间地延长工作劳动时间,却仅“有半数的收入都超过最低水平”———言外之意,还有半数的人,收入达不到最低水平。显然,苹果公司可能没有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支付足额加班费用,或者是其所支付的工资过低。

  工作时间每周长达60小时(或以上),收入却有半数达不到最低水平,中国员工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遗憾的是,最早关注此事的是国外的报纸,组织考察的也是苹果公司自己,却不见我国的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企业的自觉永远都是靠不住的,逐利是其惟一目的。这也就不难理解,苹果公司为何“表示将强制要求中国工厂让员工每周只工作‘正常的’60小时”的态度了。

  法律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基本行为底线,也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尊严。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就意味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企业违法都应该依法受到惩处。

  目前,在国内有一种不良倾向,那就是把给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蔓延到了法律层面,对外资违法行为的查处过于“宽容”,有些地方甚至直接出台规定,给外资违法开绿灯。比如,浙江建德市委、市政府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者颁发绿卡,对于持卡人的一些交通违章或在娱乐场所的违规行为“以口头教育为主”。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开这种绿灯暂且不说,单就这种对外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宽容”本身,就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倘若公民在自己国家被侵权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是法律的耻辱。经济方面和政策方面的优惠,无论如何不能延续到法律领域,当法律赋予一个群体超国民待遇,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削弱。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外资企业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漠然置之,与公开赋予外商法律特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对法律的损害是共同的。

  苹果工人“超时”,法律不能袖手旁观,我们期待“超时”事件的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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