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标的物标准放松
[□本报记者 李剑锋 王璐] 2006-08-21 00:00

 

  投资者对融资融券期望很高
  □本报记者 李剑锋 王璐

  

  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了各自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市场关注的融资融券的交易期限、保证金比例、抵押证券折算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问题得到了全面阐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公布的细则中对融资标的物的标准有所放松。

  股票和基金均可作标的

  《细则》明确,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都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草案中,标的基金的范围只限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而此次正式公布的《细则》并没有强调上市这一点。尽管在涉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时,《细则》还是只给出了上市基金的折算比例,但业内人士认为,《细则》为开放式基金成为融资融券标的物留了口子。

  在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上,《细则》对融资和融券作了区分,其中,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另外,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都必须满足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实行特别处理等条件。

  最高期限六个月

  《细则》对融资融券的交易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偿还融入资金;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偿还融入证券。

  为了避免有人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操纵股价,《细则》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上述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沪深证交所将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成份股折算率最高70%

  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应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细则》规定,保证金可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对于不同的有价证券,《细则》给出了不同的折算比例。其中,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细则》还明确,沪深证交所将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细则》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

  与此同时,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券商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券商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低于这一比例时,券商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最长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只有在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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