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成 期货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已完成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2006-08-21 00:00

 

  黄运成

  期货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已完成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修订后的期货管理条例有望不久正式出台。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黄运成19日在“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透露,目前有关金融期货准备工作进展顺利,期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已经完成,正在等待国务院审批。

  黄运成表示,修订后的期货管理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实质性的修改:首先,减少了对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限制,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期货自营、境外期货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但必须由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其次,增加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新条例草案还为未来可能推出的期权交易预留了空间,草案明确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并删除了暂行条例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再者,明确强化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比照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草案明确规定,证监会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可以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率先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等。

  黄运成还透露,为了使部门法规与修改后的条例保持一致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部门法规也都在修改过程中。

  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黄运成表示,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必须由期货公司专营;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参股或者控股期货公司的形式,间接参与到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过程中;可以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的名义,通过参股、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期货公司辅助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国内现行的期货公司要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程序,经核准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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