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发布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细则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2006-08-21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准备又往前推进了一步。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向客户追 索。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低于50%。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的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包括上市交易要满三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但是,试点初期可进行融资融券的证券名单,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两个证交所将择机公布。

  细则还制定了一些风险控制措施。如,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次一交易日将暂停其融资买入;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次一交易日将暂停其融券卖出。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沪深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据了解,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证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已先后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在这次细则发布后,还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相关报道详见A3、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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