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2006-08-22 00:00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董事宋和平,因公外出,未出席会议。

  董事刘平,因公外出,委托陈英出席 会议并代为表决。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蒋孟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俊丽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亏损944.8万元,主要是:1、管理费用与去年同期比增加了935.63万元,增长105.38%,是因报告期对四川聚酯股份公司反担保资产减值计提了坏帐准备687.38万元,而去年同期未计提;2、各子公司主要原材料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上涨造成主营业务成本升高。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重视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已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1.公司认真贯彻四川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会议精神,报告期内就解决对外巨额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协商,并运用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大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力求排除股改障碍和历史包袱。

  2.公司及大股东已就解决逾期贷款问题继续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力求改善不良贷款状况。

  3.公司现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生产经营秩序趋于正常。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成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需要已对外转让了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经2003年7月30日双方对帐,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本公司款1585.600913万元。本公司多次催收,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2004年11月25日,本公司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2006年4月5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2、2003年6月25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72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同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25 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的借款提供2972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下达(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余额2588.389314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2)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本公司于2000年11月11日、2000年12月19日、2001年1月4日向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共计1520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在建工程19625平方米为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并进行了公证。2003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以本公司和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执行公证文书。执行中,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自贡市司法局申请撤消"(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自贡市司法局作出"自司公申字(2004)01号"决定书,对(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予以撤消。

  2004年6月25日,自贡中行将上述三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申请人特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相应义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被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担保财产内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1201万元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纠纷一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2)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06)川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变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有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从借款发生时起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担保物"东碳大厦"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2003年3月31日,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309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的借款提供107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03年4月28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编号为"ZP03040026"的借款合同,借款107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2004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因催收未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偿还此款的本息,该案正处于审理之中。

  5、本公司为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一案,2003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详见2003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中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2月,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经评估后价值为14,492.29万元的机器设备和房屋抵押给本公司,并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该案起诉方已经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该案处重审之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06年6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6司冻200号)通知,四川省宜宾市林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2,082,299股(该股份已经办理质押)。冻结起止日为: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和大股东目前正积极同当地政府及债权人协商,力求排除股改障碍。争取在年底前启动股改程序。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孟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杨俊丽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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