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100726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华电转债 编号:临2006-03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一、特别提示
1、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完成有 关审批程序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3、公司A股股票复牌时间详见《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8月21日下午14:00
4、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8月17日、8月18日、8月21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十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殿福先生
7、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908,637,137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499,931,627股,流通A股股份总数为408,705,510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A 股市场相关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55人,代表公司股份647,116,236股,占公司A 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71.22%。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等10家非流通股股东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代表公司股份480,539,627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6.12%,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52.89%。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流通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45人,代表公司股份166,576,609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40.76%,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18.33%。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及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2,377,077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58%,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0.2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共2,332人,代表公司股份164,199,532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40.18%,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18.07%。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详见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上公布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五、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7,116,236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480,539,627股,流通A股股份总数为166,576,609股。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27,497,249股;反对:18,390,864股;弃权:1,228,123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A 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反对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A 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弃权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A 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2、流通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7,782,155股;反对:18,390,864股;弃权: 403,59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88.72%。反对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11.04%。弃权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24%。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得到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浩天律师事务所李妍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