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昨起公示
[□本报记者 李雁争] 2006-08-22 00:00

 

  □本报记者 李雁争

  

  昨日,国家版权局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国家版权局事先对全国几十座城市进行的调查测算结果显示,平均下来每首歌的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收费也并非全部为黄金时段的价格,决不超过卡拉OK场所营业额的1%,甚至低于0.5%。

  国家版权局表示,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 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因此不需要采取听证会的程序。

  就在国家版权局高调公示的前几天,文化部也宣布即将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要建立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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