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苛刻”
[□本报记者 丁可] 2006-08-22 00:00

 

  国资委即将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监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排除在外,激励幅度不超薪酬总水平30%,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市价,激励股票来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

  □本报记者 丁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记者从《试行办法》全文看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比其他上市公司更为严格。

  《试行办法》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时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试行办法》明确,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证监会此前只规定,独立董事不在激励范围之列。

  对激励幅度,《试行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

  针对少数公司向激励对象低价甚至无偿授予的情况,《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业绩考核不达标,该部分激励将被取消。

  对于大股东提供激励股票来源的作法,《试行办法》予以禁止,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相关报道详见A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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