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岳敬飞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参与起草上述《试行办法》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郑培敏表示,所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其实质含义在于,股 权激励不能由国资委一人“埋单”。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激励,应该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行为,在这一动作上,公司全体股东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是对等的。
“被激励的董事、高管、技术管理骨干等,是为全体股东打工的。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道理也一样。因此,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也应由全体股东公平支付。举例而言,如果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0%的股份,在支付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时,就只能支付相对应的60%;其余40%的激励股票来源,应由其他持股40%的股东支付”,郑培敏说。
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激励股票来源“不得无偿量化国有股权”的规定,郑培敏解释称,“国有股权是有价的,如果用激励的方式无偿支付给公司高管等,就等同于国资流失。具体而言,股权激励,激励的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等为公司增量资产所作出的贡献,而非存量资产。所谓增量资产,即该办法正式实施后,根据完成的绩效考核指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现的收益。对于历史上的存量资产,不纳入股权激励的范围。”
“简而言之,就是过去的贡献,不论10亿20亿,都不能再拿来激励。而将来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如果确实做了贡献,则可以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公布的具体股权激励办法,实行激励”,郑培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