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价格不低于市价
[□本报记者 丁可] 2006-08-22 00:00

 

  □本报记者 丁可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底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则没有说明。而即将正式发布的《试行办法》则对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均不得低于市价。

  《试行办法》规定,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由于《试行办法》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杜绝了内部人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低价授予激励股权的可能。

  据本报统计,今年上半年推出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6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3家采用了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中S公司采用了《试行办法》明令禁止的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国有股权的方式,W公司、H公司分别以回购方式和定向发行方式解决了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来源。

  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上述3家公司均未参照市价定价。S公司以2005年中期每股净资产定价,仅为当时市价的91%;W公司干脆是无偿授予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零;H公司授予价格为7元,只有当时市价的52%。

  《试行办法》颁布后,上述低价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过度激励的情况将逐渐退潮。

  比较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国资委颁布的《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将大大提高,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业绩支撑下保持股价的稳步上扬,才能从市值增长中分享股权激励的喜悦。否则,不但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甚至还有可能承担股价下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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