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幅度不得超过薪酬30%
[□本报记者 丁可] 2006-08-22 00:00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等方面有了明确界定    本报记者 徐汇 摄

  经过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记者获得的《试行办法》全文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比其他上市公司更为严格。

  □本报记者 丁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即将颁布,对激励幅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不得超过薪酬总水平的30%。

  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此前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约束,少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激励的倾向,违背了股权激励的初衷。为此,《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试行办法》要求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按照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相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幅度相对略低,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上限是薪酬总水平的40%。

  除了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外,《试行办法》还对整体激励幅度进行了明确。《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据本报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家。在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等方面,这6家公司与《试行办法》都有较大的出入。如一家公司今年4月推出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681%,其中总裁一人独得1500万份期权,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该方案至今未得到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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