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东郝雁之(以下简称:郝雁之)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郝雁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起诉称,由于托普软件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误导性,虚假陈述及严重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其投资托普软件股票13900股,损 失22万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托普软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整。
详情请见2006年8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06年8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托普软件送达了(2006)成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裁定书》,因郝雁之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三、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裁定书》。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