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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告
*ST 托普被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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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露] 2006-08-23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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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露 一名小股东诉*ST托普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最近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ST托普今日公告表示,自然人郝雁之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起诉称,由于*ST托普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误导性,虚假陈述及严重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其投资该公司股票13900股,损失22万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ST托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整。但因 郝雁之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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