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具体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反洗钱法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只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取消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进行监测的规定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 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综合新华社电)
调整反洗钱信息中心职责
8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当中,重新调整了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有关规定,将一审稿中的2条合并成为二审稿中的1条。
二审稿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删除了反洗钱信息中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大额现金、可疑交易报告及其分析结论材料以及参与制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等5项具体职责。(谢晓冬 何鹏)
■草案其他看点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先草案第三十条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立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为遏制洗钱犯罪活动,中国刑法在20世纪90年代就规定了洗钱罪,洗钱犯罪的刑罚手段包括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没收财产和刑事罚金。虽然洗钱罪已明确规定,但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近年来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