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私产孰先孰后? 草案强调“平等保护”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8-23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物权法该如何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物尽其用的效果?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这些方面进一步作出了重大完善,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允许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

  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 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法律委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胡康生说,法律委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建议根据宪法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说,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低于市场价格而产生的损失;二是由于权属不清楚,或者侵犯基本的权属关系,把国有资产转入了私人企业和私人账户等造成的损失;三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前两种情况都是在流转过程出现的,都是物权法应该解决的。

  草案第59条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草案增加的规定指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允许以应收账款作质押

  昨日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228条第7项中,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出质的权利中增加了“应收账款”一项。

  据统计,我国应收账款的市场很大,现在70%至80%的企业都有应收账款,一般企业流动资产的20%至30%是应收账款。我国企业现有5.5万亿元的应收账款。对于如此庞大的资产,企业当然要设法利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现行担保法没有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担保。而以应收账款作担保,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在物权法中应该规定应收账款作担保,这样做可以带来多赢的局面,主要表现为:第一,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应收账款,满足发展需要;第二,有利于解决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因为在现代社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没有多少不动产或者动产;第三,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可以帮助银行拓宽客户群,丰富银行的金融衍生业务产品,还有利于银行创新信贷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物权法草案五审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