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改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的通知
[] 2006-08-23 00:00

 

  各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履约担保人、保荐人:

  为了确保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在行权前预存足额的资金,促进股改认沽权证的顺利行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特就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行权预存资金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1.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三个交易日,保荐人应协助发行人计算认沽权证的Delta值,并上报本所核准。Delta值的计算办法应遵照如下规定:

  (1)Delta值的计算公式应符合 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要求;

  (2)无风险收益率按照当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税前)计算;

  (3)标的证券波动率以权证行权前三个交易日为起点倒推一年的标的证券历史波动率计算。

  计算办法如需调整,发行人应提供充足理由并报本所认可。

  2.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划拨至其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初次预存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最低标准:

  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Delta值的绝对值。

  3.保荐人计算出的Delta值的绝对值如低于0.01,则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计算公式中的Delta值的绝对值取0.01。

  4.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后,如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不能满足T+1日行权交收所需,发行人应当在T+1日16:00前将所需资金的缺口补足,并追加存放行权资金。

  5.发行人每次追加的预存金额不得低于初次预存资金,但如本次拟追加的预存资金加上累计预存资金超过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则最后一次应追加的预存资金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累计预存资金。

  6.发行人如帐面资金不足,履约担保人应按照履约担保协议的要求,尽快履行不可撤销的履约连带责任,及时补足行权所需资金,确保权证行权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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