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化”是漠视社会责任
[□陈随有] 2006-08-23 00:00

 

  □陈随有

  

  据昨天的《工人日报》报道,一些单位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标准工资”来执行。在上海市一家效益很好的医院,院领导年薪都在十几万元,而后勤等部门员工的工资过去一直按690元发放。当政府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750元后,该院领导班子又作出按750元给在后勤部门工作的职工发放工资的决定。由于这样做并不违法,职工们也无可奈何。

  最低工资是政府规定的一种工资底线,并不是标准工资。企业将最低工资当成“标 准工资”发放,实际上是对员工劳动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践踏,是一种短视行为,很容易埋下可怕的隐患,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东莞兴昂鞋厂工人骚乱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2004年以来,珠三角劳资冲突频发。从当年3月到4月,拥有3万多名工人的兴昂国际有限公司旗下的5家鞋厂中,有4家发生了骚动,数千名工人卷入其中。经检方认定的事实包括:工人们冲进车间,打砸并推翻机器;冲进办公室,砸烂电脑和办公设备;取下灭火器,四处乱喷;砸碎厂房、食堂及宣传栏的玻璃;冲击福利社,哄抢食品;推翻汽车并砸烂玻璃……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此事的发生与企业将最低工资当成“标准工资”和延长劳动时间不无关系。长期以来,兴昂国际旗下各厂均实行60小时工作制,每周6天,每天10小时。普通工人基本工资450元,这是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的报酬,也恰好是东莞法定最低工资。

  压低工人的工资,或许为企业节省了一点人力成本,但是,企业却由此失去了民心,工人还能全力以赴为工厂工作吗?这种离心离德的状况本身,就是管理者的失败。它不仅抑制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埋下巨大隐患。当工人做出极端的反应,导致企业停产,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了它因蔑视工人权益而节省下来的一点成本。同时,社会也不得不为企业因社会责任丧失引发的冲突付出代价。企业践踏社会责任的后果由此可见一斑。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企业是构成社会的一个重要元素,一个企业本身也是一个小的社会,因而,关爱员工常被视为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企业关爱员工,既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是增加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捷径。但凡取得巨大成功且经久不衰的企业,无不善待员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最低工资等同于“标准工资”,这种做法本身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其中任何一项,就属违规。

  这需要有各地政府在注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同时,也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监督检查,并采取惩戒措施,促使企业在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同时,善待员工,认真履行其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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