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可申请问题金融机构破产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8-23 00:00

 

  企业破产法草案还规定,监管部门可申请中止针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本报记者 何鹏

  

  证券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是正在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最新精神。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 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学教研室主任、金融法专家王亦平称,今后,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上将拥有更大的主动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按照草案的规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从金融机构的特点来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都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王亦平也认为,监管部门主动提出对金融机构的重整或破产申请,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强制破产,而金融监管机构由于地位相对超脱,更有利于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发展的高度来主持有关破产事项。

  昨日的人大会议,还对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草案或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相关报道详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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