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 严禁保险中介擅自改变交强险保费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实习生 李春燕] 2006-08-24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实习生 李春燕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交强险中介市场平稳运行。

  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内的保险中 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交强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通知》明确指出,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

  《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提供交强险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杜绝欺诈、误导现象的发生;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

  《通知》明令,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而各保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加大对交强险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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