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董事张秀娟女士,因公务无法出席,委托董事周立武先生代为 投票。
独立董事沈国军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委托独立董事刘平先生代为投票。
1.3、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周立武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胡嘉捷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杨鑫先生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基本情况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注:1、经公司2006年4月6日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流通股股东每10 股流通股股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9股股份。流通股东共获得对价股份8190002股。
2、由于技术原因,本公司流通股本21000000股被登记为21000006股,为保持股本的一致性,第一大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单向注销持有公司的6股股份;调整后公司登记总股本由53516756股降至53516750股,与公司总股本一致。
3、控股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增持本公司流通股股份的计划,自2006年4月27日至2006年6月22日,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规定对本公司流通股实施增持,共计5768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8%,使用资金共计4483万元。上述增持股份已予以锁定,信达投资承诺其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
3.2、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269,690.03元人民币。
2、上年度同期主营业务成本未单独列支,故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与上年同期无可比性。
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北京地区业务于上年度下半年开始,故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无可比性。
5.3、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 √不适用
5.4、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5、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本期公司主营业务之一餐饮业务因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故餐饮业务处于暂时停业状态,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中无餐饮业务收入。
5.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7、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9、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10、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收购或置入资产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2、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经评估后以协议价格受让大地发行中心持有的上海人民日报报栏报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1%股权,现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对报告期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无影响。
6.2、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3、重大关联交易
6.3.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269,690.03元人民币。
6.3.2、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于2005年6月9日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2005-019公告]。
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汉盛集团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本公司偿还人民币35,005,600.30元。本公司逾期并未履行。
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于2006年1月13日以琼公函(2006)13号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在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关于转让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45%股权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查,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
2006年2月6日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本公司《上海证券报》2006-001公告]。
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6、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7、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 √不适用
6.6、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注:特殊承诺指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除法定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
6.7、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审计意见
7.2、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武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嘉捷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鑫先生
7.3、报表附注
7.3.1、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
(周立武)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