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董事胡广雄,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委托梁平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张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福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金卓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因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大股东控股子公司)到期无法偿还1000万元贷款,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法院划扣2005年已被冻结的资金11,304,00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370,697,895.37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的一亿元短期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一亿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返还一亿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于2006年1月11日开庭,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与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公司签订的6000万元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6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并归还划扣的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6000万元定期存单及相关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法院要求公司先进行贷款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此案已重新对案件进行确认之诉的起诉,2006年6月5日开庭,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号的房产产权为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法院认为本公司子公司确权的房产因涉及诉讼已被查封,可以对查封提出异议,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裁定驳回本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确权诉讼。公司对此裁定已提起上诉。鉴于法院已对该房产提起拍卖,公司对拍卖执行已提出异议,法院尚未裁决,目前该房产尚未拍卖,暂不影响使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承兑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1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2月28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5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2005年7月21日开庭,200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承兑协议有效,我公司担保无效,但公司有用人不当的过错责任,对被担保人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2006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1000万元承兑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5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2月28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5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于2005年7月21日开庭,200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承兑协议有效,我公司担保无效,但公司有用人不当的过错责任,对被担保人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2006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1000万元借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015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7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9月5日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公司接到终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2006年6月法院已从我公司被冻结的账号中划扣1130.4万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6日、2006年2月8日、2006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的关联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02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7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12月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06年3月9日开庭,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071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10月27日开庭,2006年8月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我公司担保无效,对被担保人无法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14日、2006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控股股东)向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950万元,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95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7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1日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对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执行,但本公司为第二顺序被执行人,暂未对本公司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2日、200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订购手机合同未能履行,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1700万,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本案于2005年4月28日开庭,2006年3月一审判决,判定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提起上诉。2006年7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手机订购合同无效,我公司担保合同无效,因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公司对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款项的1/3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已生效,但本公司为第二顺序被执行人,暂未对本公司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2006年7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70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提供担保,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59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16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曾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4月24日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目前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0日、2006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18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804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8月15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起上诉,二审2006年2月15日开庭,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订合计25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5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9月8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06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2006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订合计3500万元贷款协议,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3500万元。本案于2006年5月15日开庭,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6)、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1600万元贷款,由于此贷款不是公司正常程序办理,公司对此贷款的合法性一直未认同,此案法院已立案,开庭时间2006年1月23日,公司积极应诉,努力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我司提出该贷款涉嫌贷款诈骗,已由广州市公安机关调查,目前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公司因涉及诉讼,被法院冻结部分帐号。
2)、因以上第12项诉讼,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55万元为限;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70万元为限;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55万元为限。
3)、因以上第7、8项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
4)、因以上第14项诉讼,交通银行黄埔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9511.2万元;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6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183万元;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70万元;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55万元;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时讯宽带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700万元;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350万元。
5)、近期公司了解到,因以上第16项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查封期限2006年1月12日至2007年1月11日。
6)、以上股权查封,暂不影响相关公司的日常运营。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无任何还款计划。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因大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62,245,874股股权被司法冻结多达8次,债权人众多,公司股改暂时无法进行,待控股股东股权被拍卖或转让后,公司将尽快进行股改。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潘福久 会计机构负责人: 许金卓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张毅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