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2006-08-25 00:00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杨松柏先生、赖宏先生因故缺席会议;董事王为革先生委托董事许 少才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许少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少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平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7月21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详见2006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务30,741,497.14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3.97%;主营业务利润4,400,928.89元,较去年同期较大幅增长(去年同期主营业务利润为-6,080,894.93元);净利润     -44,576,061.18元,较去年同期减亏33.5%。

  本报告期主营业务实现盈利,但净利润却亏损4400多万元。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在长江三峡旅游运输市场得以规范,市场人气有所回暖的情况下,公司加大三峡旅游运输市场的营销力度,提高公司旅游客运市场占有率;并充分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发挥公司九码头的资源优势和地理优势面向市场开放,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实现了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但由于公司债务重组没有完成,还款压力巨大,财务费用居高不下,且对外投资回报率低,长期投资项目在近期没有产生收益,公司的基本面在本报告期内仍没有发生根本转变。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长江干流船舶客货运输及配套服务收入。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上年度盈利主要是因为公司出售重庆船厂土地及其附着物实现收益123,195,534.18元所致。而本报告期,公司没有大额营业外收入,在公司主营业务长江三峡旅游运输业务没有发生根本好转,对外投资收益率低,且债务重组没有完成,财务费用居高不少的情况下,公司本报告期利润仍为较大亏损。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审计机构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度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06]第-1046号)。公司董事会就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详见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在本报告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度报告“非标意见”涉及的事项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目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预付款及欠款问题。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贷款逾期、债务诉讼、担保风险、市场萎缩持续经营能力差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正组织实施债务重组、内部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2003年6月,由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深圳发展分行重庆分行(简称深发展)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6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该笔借款没有按期归还,造成逾期。2004年10月11日,公司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公司逾期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深发展偿还借款2000万元,剩余债务990万元(公司已偿还10万元)由公司自行偿还。2004年11月2日,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代公司偿还了该笔贷款2000万元(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该笔还款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及判决情况详见2005年7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债务990万元本公司至今没有偿还。2006年6月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于2006年8月23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由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2)担保,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月6日和2004年7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借款4000万元和2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半年。2004年11月,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归还了借款6,611,150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剩余借款53,388,850元及利息复利至今逾期尚未归还。2006年5月2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于2006年7月25日上午9:00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重大仲裁

  (1)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41元。②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复利(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③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1,322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该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了(2005)渝高法民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采取强制还款措施。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光大银行就债务清偿仍在就的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②由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2)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协调下就债务清偿与该行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②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因公司资金紧张,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及高院的支付与协调下与该行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②如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向公司发出(2005)渝一中发执字第95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正在重庆市政府和重庆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太极集团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②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向公司发出(2005)渝一中发执字第637号执行通知。要求公司在2005年7月9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没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在重庆市政府与高院的支持与协调下与该行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②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③在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长运股份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后,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与该行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②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③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④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⑥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2005)渝一中发初执字第697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期末,本案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就债务的清偿与该行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②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后10日内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68309元。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8661元,保全费68901元,其它诉讼费7500元,合计155062元由被告重庆固力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判决后,截止本报告期末三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公司与该行就债务清偿事宜进行协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2005年11月4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9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②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③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④如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有权以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星美传达室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本案件受理费172,895元,其他诉讼费25,9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4,040元,共计362,869元,由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判决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仍承担着担保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8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②被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④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截止本报告批露日,本公司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②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③由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⑤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本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05年4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由云南长运酒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35万元,2005年12月20日前支付款项的最低额为100万元,同时将收入的40%(超过100万元)归还借款, 2006年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②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③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④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⑤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法院判决后,鉴于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人发放债权执行凭证。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第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②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本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③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④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本案判决后,因上海长运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②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份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③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④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本案判决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向上海长运发生执行通知,责令上海长运在2005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鉴于本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②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6)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7,763,48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才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刘平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GST长运    公告编号:2006—35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8月14日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06年8月22 日上午9:30在重庆三峡宾馆18楼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的董事6人。独立董事赖宏先生、杨松柏先生因故缺席会议;董事王为革先生委托董事许少才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会议由董事长许少才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半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于2006年6月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提名许少才先生、袁建国先生;北海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提名朱杰先生;股东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任建平先生;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肖宗华先生、谭国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崇举先生、杨松柏先生、高维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四川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一)同意出让公司持有的四川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让价格应不低于净资产;

  (二)并授权经营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川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长运)是由本公司与四川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原四川省轮船公司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本公司出资1587.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74%。截止2006年6月30日,四川长运总资产82,473,747.34元,净资产41,987,871.70元,负债        40,485,875.64元,净利润-1,703,080.80元。由于近年来燃油价格高涨,货运市场不景气,四川长运连续几年亏损。为了抑制亏损源,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决定出让公司持有的四川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06年9月28日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许少才先生:男,生于1961年11月28日,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1979年—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读本科,1983年—1986年,在贵州省广播电视厅工作,1986年—198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1988年—1993年贵州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任教,1993年至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于1997年5月—2001年5月任本公司董事。2005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任建平先生: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78年—1982年,在山西农业大学农经系读本科,1982年—1985年,在山西农业大学农经系任教,1985年—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农经系读硕士研究生,1988年—1991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读博士研究生,1991年—1992年,在中国北京科学院财贸所工作。1992年至2005年在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5年1月任本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袁建国先生:男,生于1955年6月,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71年至1978年在国营万山机械制造厂工作;1978年至1982年在中南财经学院大学本科学习;1982年至1985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就读硕士研究生;1985年至1994年在国务院法制局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职务;1994年至1996年在山东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1996年至1997年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任副主任;1998年至今在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职务;曾于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宗华先生:生于1965年6月,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涪陵国泰资产评估所所长;涪陵市枳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0年2月至今历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朱杰先生,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6日,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1年-198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系读本科,1985年-1990年在北京工业大学任教,1990年-1992年在深圳环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2001年在中化集团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先后任该公司金融部总经理、证券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01年至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谭国利先生:副总经理谭国利先生:生于1948年10月,大专学历,经济师。1973年至1992年先后担任重庆纺织站团总支副书记、市一商局教育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以后任重庆市纺织品批发公司经理、党委书记;2001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6月任本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高维佳先生:男,1964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1986年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1988年-1990年,在全国总工会所属中国工运学院法律系任教;1991年-1993年,任海南省航空公司融资发展部总经理;1994年-1997年,任北京北京金诺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2001年,任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2003年,任高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董事;2003年至今,任北京融智创鑫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杨松柏先生:男,196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曾担任湖南省岳阳钢球厂会计、国家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主任科员、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合同核算、香港华海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现任新创维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副总监。2002年5月至今历任本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崇举先生:男,1948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学位,教授。1977年1月至1999年2月,在重庆师范学院教学,先后任助教、讲师、教务处副处长、处长,科研处处长、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99年3月至2002年4月,在重庆商学院任院长;2002年4月至今,在重庆工商大学任校长。2003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王崇举先生、杨松柏先生和高维佳先生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 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作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崇举、高维佳、杨松柏

  声明时间:2006年 8 月 10 日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GST长运    公告编号:2006—36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下午2:00在重庆三峡宾馆18楼召开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申永洁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报资料来看,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现中报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没有发现参与中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已于2006年6月到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现提名申永洁先生、郑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另一名职工监事祖家荣先生已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直接进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

  申永洁先生:生于1957年,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涪陵海陵总厂机修厂厂长,海陵总厂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重庆市涪陵区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科科科长;本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监事会召集人。

  郑暇女士:生于1961年,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助理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科主办会计、票据科科长、审计监察部副部长,历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现任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专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祖家荣:生于1949年1月,高中文化,助理经济师,中共党员。1969年当知青,1971年12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公司船上、公司保卫科、政治处、总调度室、客船队、客运分公司工作,担任过客船队副队长、客运分公司副经理、经理和客运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运输部部长、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结构调整办公室副主任兼综合处处长。2003年6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股票代码:600369     股票简称:GST长运        公告编号:2006--37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2006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6年9月28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重庆三峡宾馆

  三、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提名许少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任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关于提名肖宗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关于提名袁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关于提名朱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关于提名谭国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七)《关于提名王崇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八)《关于提名高维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九)《关于提名杨松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十)《关于提名申永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十一) 《关于提名郑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出席股东大会人员

  1、截止2006年9月22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

  五、会议登记事项

  1、会议登记办法:法人股股东代表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6年9月27日8:00———11:30,14:00———17:30。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住宿、交通费自理。

  5、公司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重庆三峡宾馆18楼

  邮    编:400011

  联 系 人:饶正力(女士)     王强(先生)

  联系电话:(023)63819926     63800217-110

  传    真:(023)63819708

  特此通知!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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