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 (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所有董事均出席董事会
1.4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王治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彩霞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 人民币元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公司第一、二、三、四大股金安公司、黄乙珍、杨文江、杨文英具有关联关系和一致关系,其他股东之间未知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和第四大股东杨文英合并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安公司98%的股权,公司第二大股东黄乙珍和杨龙江为夫妻关系,公司第三、四大股东杨文江、杨文英分别是杨龙江的弟弟和妹妹。
2004年8月18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安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39,347,880股的股票全部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质押期从2004年1月18日至2005年8月31日。2005年1月13日公司第二大股东黄乙珍将其持有本公司24,854,744股的股票全部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广州执信支行,质押期从2005年1月13日至2006年1月13日。根据广东省公证处(2005)粤公证内字第1510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冻结期限: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安公司和公司第二大股东黄乙珍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05年6月28日起至2006年6月27日。根据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期限: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具体见公司刊登在2006年7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 由于采购成本上升和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公司防弹运钞车的毛利率较低。
●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其结构未发生变化。
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适用√不适用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由于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局面,采购成本上升和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公司防弹运钞车的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 。
5.7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1、公司参股的宝龙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出现了亏损,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分担了亏损,对公司报告期内利润影响较大 。
5.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5.9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 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有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报告期余额4083万元 。对宝龙集团和轻汽公司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已于2006年7月18日与公司签定清欠协议书,经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9月2日召开)批准后生效。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2006年1-6月,公司及关联方收到多起司法诉讼。
1.1、2006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穗中法执字第160号、161号: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交纳1900万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交纳2600万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
1.2、2006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穗中法执字第676号,责令公司履行义务如下:在2006年3月27日之前交纳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共35360530.00元。
1.3、2006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06)粤高法执指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广州市公证处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的(2005)穗证内经字第43067号《执行证书》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1.4、2006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穗中法执字第430号,责令公司履行义务如下:在2006年3月31日之前交纳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共计16560530.00元;交纳执行费。
1.5、广东省公证处(2005)粤公证内字第1510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继续轮侯冻结被执行人金安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发起人法人股,冻结期限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579号民事裁定书:继续轮侯冻结被执行人黄乙珍所持有的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冻结期限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1.6、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7、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8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8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8、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9、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0、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9913361.87元及该款利息(自2004年12月8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1、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8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8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2、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3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轻型公司提供的位于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383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增他项(2004)第7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558-1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向庆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而尚未提取的TF单排皮卡(TFR17HSLM)二类底盘(特殊状态)+UC(QL6470D11)部分专用零部件。
1.14、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5、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8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8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6、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7、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判决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6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8、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9913361.87元及该款利息(自2004年12月8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9、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判决结果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3月20日至8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8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5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沈阳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8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92、919)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轻型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20、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判决为:
(1)、宝龙集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05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按年利率5.5755%计算;自2005 年3月21日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755%加收30%利率计付)。
(2)、原告对被告轻型公司提供的位于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383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增他项(2004)第7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宝龙集团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金安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对宝龙集团应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21、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城法执字第577 号:拍卖被执行人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1.2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发本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广东省公证处作出的(2005)粤公证内字第15107号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0467743)所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39347880股(证券代码:600988)及红股、配股;以上股份已办理质押,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本次冻结期限: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民事裁定书:
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乙珍(证券帐号:A453515951)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发起人、自然人股24854744股及红股、配股;以上股份均已办理质押,本次冻结包括孳息。本次冻结期限: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1.2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5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3号]
(1)广州中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5号]内容为:缴纳40192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广州中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53号]内容为:责令公司在2006年8月2日:缴纳13120605.56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24、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城法执字第577-3号]裁定书:
(1)、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查封被执行人轻汽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增国用(2003)第B0500079号,宗地面积为44546.6平方米]。
(2)、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06)城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2006年8月17日)起,三日内交纳。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与关联方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汽公司)、关联方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集团)就偿还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事项,进行协商。
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四方核对并确认,轻汽公司、宝龙集团占用东方宝龙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帐目如下:
轻汽公司对公司欠款32,248,999.76元,已还842,700元,尚欠31,406,299.76元(叁仟壹百肆拾万零陆仟贰佰玖拾玖元柒角陆分 人民币)。
宝龙集团对公司欠款522,480元,已还458,600元,尚欠64,400元(陆万肆仟肆佰元)。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上述公司偿还公司债务,签定《关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该协议书已经二届董事会2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编制《关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 报告书),已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报告书。
协议书经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定于2006年9月2日召开)审议,批准后生效。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适用√不适用
6.7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已被查封,增加重组及股改困难,公司计划2006年9月进入股改程序。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 适用√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治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彩霞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王治邦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