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遭诉门”原被告有意庭外和解
[□见习记者 邹靓] 2006-08-25 00:00

 

  □见习记者 邹靓

  

  昨天,就交行信用卡取现收费沪上遭诉一事,浦东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有意庭外和解。不过,交行信用卡中心法务部戴律师表示,交行已与原告陈小平开始协商,目前还不方便对责任归属予以表态。

  今年6月,交行太平洋信用卡客户陈小平在收到“太平洋信用卡月结单”后,意外发现其于5月25日和5月26日在交行柜台进行的两笔取现交易被收取了850元的手续费。比对月结单之后,陈小平发 现其于之后一个月内在交行同行ATM机上取现的六笔交易,同样被收取了共计150元的手续费。

  据了解交行自今年4月1日起对原先免费的信用卡本地同行取现实施收费,规定了“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境内取现收取1%的手续费标准,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陈小平表示,此前并未收到交行对信用卡本地同行取现实施收费的书面通知。并且,在其5月的两次大额信用卡柜台取现当时,营业员也未对新增收费予以告知或提示。陈小平指出,“取现交易当时的‘客户留存联’上,手续费一项是空白的”。

  当事人陈小平在与交行多次交涉之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余法官表示,银行和客户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本地同行取现实施收费”负有告知的义务。余法官认为,银行对举证其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法院也将据此对告知程度进行判断。上海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夙也表示,交行对信用卡本地同行取现实施收费属于变更合同行为,客户对此享有知情权。

  对此交行表示开始收费之前已于柜台出示公示,并在网站上公布调整取现收费标准,“通过月结单告知客户并非银行的惯用做法”。

  多位律师表示,信用卡多数是通过网络或ATM机进行使用,通过柜台提供服务的几率较低,其收费告知有一定特殊性,“仅仅通过柜台及网络公示无法证明银行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律师提醒客户,信用卡鼓励刷卡消费,不鼓励取现行为。同时,银行卡收费关系到消费者权益,银行应尽告知义务,给予客户选择退卡或继续持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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