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要违法征收到何时
[□贾图] 2006-08-25 00:00

 

  □贾图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在违法征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检察日报》发表的这篇文章,反响强烈。

  养路费早不该收了,但是,有关部门为了维持自己的利益掩盖了相关真相。他们不仅一直在违法收取,而且还对拒不交纳者严厉处罚,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49万多元天价养路费滞纳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公路管理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交通规费征稽处开出的“天价滞纳金”罚单,依据的都是《公路养路费征 收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而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从1998年1月1日起已被位阶更高的《公路法》所取代,《公路法》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公路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自然失效。而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然而,有关部门由于不甘心收费权力被“剥夺”,不甘心部门利益被削减,不甘心权力范围被压缩,继续根据因与《公路法》相抵触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赤裸裸地剥夺公众的利益。

  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言,有一个公认的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即它们的权力只有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后才能行使,否则,就不能行使,在法律未授权或已收回授权的情况下,继续行使权力就是对权力的滥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养路费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负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无偿地收取一定数额税、费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法定性,即行政征收事项应由法律设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不能征收。

  在《公路法》“彻底切断了征收养路费的尾巴”之后,有关部门征收养路费的法律基础已经荡然无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收费行为就是非法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退回征收的养路费。那么,有关部门现在能否将违法征收的养路费退还给公众呢?恐怕很难。即使退还,公众被剥夺的利益恐怕也很难全部得到补偿。

  现在,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有关部门专挑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执行,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则一声不响地搁置一边,这种有法不依、部门利益至上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的根基,是与执政为民、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有关部门不仅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征收养路费,还应当依法退回违法收取的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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