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拿公共利益的幌子维护私利
[□吕翔] 2006-08-25 00:00

 

  □吕翔

  

  据昨天的《人民日报》报道,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日前悄然升温:从一开始私底下贴纸条发布“顺风车”信息,发展到目前全国各个城市都有专业搭车网站,“顺风车”越来越火。

  但这种自发的互利行为,却带来理与法的冲突,引发多方热议。某客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管执法 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我们是这样认定的,但取证会很难。”

  客管处的说法,看起来非常替出租车司机着想,是在维护市场秩序,然而,这里面有几个问题却值得商榷:

  其一,拼车是否危害公共利益?按照客管处的说法,拼车会损害出租车的生意。但是,不拼车的人就一定会乘坐出租车吗?显然不一定。即便都坐出租车,拼车一族现在的人数其实也很少。以南京为例,目前南京每天通过“拼车”方式上下班的人也不过3000人左右,这对出租车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倘若剔除掉即使不拼车也不乘坐出租车的人,影响更微。拼车对出租车的生意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更重要的是,拼车在资源状况日益紧张的今天,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这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再加上目前许多城市都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拼车对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是非常有益的,它可以提高单车的使用效率。在美国,如果车中有两三个人乘车,就可以在专用车道上行驶,政府通过立法来促使车辆提高使用效率。在德国、新加坡,赶上交通高峰期,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以促使其帮人搭“顺风车”,节约能源。我们的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反其道而行之,扼杀这种有利于节约能源的行为?

  其二,将拼车视为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则自由。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拼车为违法行为,也没有授权给有关部门管制、封杀、处罚拼车行为的权力,那么,拼车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应该在相关立法完成以后才能确认,在此之前,管制、封杀、处罚对公共利益不仅无害还有很多益处的拼车,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有关部门憎恶拼车,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拼车触犯了其部门利益,假如拼车也像出租车那样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有关部门保险不再言语。治理拼车现象对有关部门而言,可谓一举多得:借助维护出租车司机利益的名号,既赢得了出租车司机的好感,也悄悄实现了扩权———将处罚权扩大到了私家车头上,在执法权、罚款权合二为一的今天,有关部门可以悄悄实现部门利益的扩张。如果有关部门真的为出租车着想,更应该降低出租车的各种管理费用,减轻车主负担,解决运力投放过剩等问题,而不是迁怒于拼车。

  有关部门是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还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公众是能分辨清楚的。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维护部门利益,只能糊弄一时。面对务实的民众,有关部门最好也务实起来,切切实实地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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