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43 证券简称 爱建股份 编号 临2006-024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及进展、执行情况公告
近期,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发生若干诉讼案件并且原有案件发生新的进展,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舟山市定 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定海信用联社”)诉舟山市定海区小沙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小沙信用社”)、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情况
定海信用联社委托小沙信用社办理买卖国债相关事宜,并签署了《委托合同》,约定由小沙信用社以其名义开户并办理国债买卖有关事宜,包括转托管等。后小沙信用社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开设了资金账户,并根据原告指令买入40500手“010203国债”。2003年12月,小沙信用社将上述国债转托管至东方证券公司,后又于2004年1月转托管至爱建证券。后小沙信用社向爱建证券发出“通知”要求提取上述国债时,爱建证券拒绝返还。
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诉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沙信用社和爱建证券,返还40500手“010203国债”或按判决生效之日前该品种国债的最高市值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支付二年派息205.7万元。另,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爱建证券名下的名都城房产25套。
2006年3月13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 判决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
1.定海信用联社与小沙信用社签订的《委托合同》有效;
2.爱建证券返还定海信用联社40500手“010203国债”;2003年4月18日起至该品种国债之日的派息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派息随国债清偿);
3.若爱建证券到期不返还,则返还日价格计价赔偿原告损失;
4.小沙信用社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 进展情况
爱建证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06年4月25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过程中。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爱建证券的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应收款项坏帐准备,因此本案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二、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诉周宏亮、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一) 基本情况
维维集团注册设立了上海富利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勤公司”),并任命周宏亮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宏亮在未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富利勤公司的名义在爱建证券开户,并存入2900万元保证金,拟进行股票投资。维维集团责令周宏亮向爱建证券追讨该笔保证金,但爱建证券未偿还。
原告于2006年1月22日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周宏亮擅自开户行为是侵权行为,要求确认爱建证券挪用保证金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求返还2900万元保证金以及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另,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爱建证券名下的名都城房产28套进行了轮候查封。
爱建证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 裁定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裁定,认为爱建证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 进展情况
爱建证券不服该裁定,于2006年8月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支持爱建证券管辖权异议申请,现正在二审过程中。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爱建证券的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应收款项坏帐准备,因此本案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信托”)履行出资义务案
(一)基本情况
2002年9月,金港信托等七家单位共同出资设立了爱建证券,出资协议约定金港信托出资15000万元,占爱建证券总股本的23.08%。但到目前为止,金港信托尚欠出资款8400.6万元,爱建证券虽多次催讨,但金港信托拒不支付。
2006年4月25日,爱建证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金港信托履行出资义务,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补足人民币8400.6万元。同时,爱建证券向法院提出财务保全的申请。
(二)裁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金港信托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三)进展情况
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很小。
四、金行系(上海金行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泽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行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资金贷款诈骗案
(一) 已披露情况
金行系贷款诈骗案基本情况,本公司已于2005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予以详细披露。
(二) 进展情况
据悉,2006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金行系案件所涉被告人张俊、沈惠兰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沈惠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本案目前正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五、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金行系等单位偿还信托贷款资金案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诉讼标的
案件一:原 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被告:上海金行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系金行系单位之一,以下简称“金行房产”)
第二被告:刘先娥
第三被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航天证券营业部”)
第四被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证券”)
诉讼标的:偿还信托贷款资金7000万元和贷款利息318.5万元
案件二:原 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被告:上海银河投资有限公司(系金行系单位之一,以下简称“银河投资”)
第二被告:徐泽红
第三被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航天证券营业部”)
第四被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证券”)
诉讼标的:偿还信托贷款资金3000万元和贷款利息120.75万元
(二) 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8月9日,爱建信托分别与两案的第一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签订了《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其提供资金信托贷款分别为人民币7000万元和人民币3000万元。同日,爱建信托又分别与两案的第二被告刘先娥、徐泽红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项下的股票和资金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第三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对第二被告名下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总市值向爱建信托负有监控和通知义务。后爱建信托于2005年6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第二被告名下的股票账户,发现股票余额为零,且并未指定交易在第三被告处。由于第三被告系第四被告的分支机构,故第四被告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第三被告原系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商城路证券营业部,第四被告原系上海久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信托虽向上述被告多次催讨,但均未果,于2006年3月15日将上述两案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偿还信托贷款资金及利息,法院已于当日受理。同时,爱建信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应资金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三) 裁定结果及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银行存款(分别为7000万元和3000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200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二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关联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因此裁定该二案件中止诉讼。
另外,爱建信托于2006年3月3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分别撤销对第二被告刘先娥、徐泽红的起诉,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裁定,准许爱建信托撤回对第二被告刘先娥、徐泽红的起诉。
2006年5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该两案已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所涉资产为信托资产,且已于2005年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最终损失对爱建信托已无直接影响。若收回,视收回程度可能会增加本公司当期利润。
六、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海能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公司”)、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情况
爱建信托与海能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3月28日至2002年3月28日,农凯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爱建信托按约将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贷与海能公司。但至还款日,海能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后三方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期限至2003年3月28日,但展期到期日后,海能公司仍未还款,农凯公司亦没有能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爱建信托多次致函向两单位催款,但均未果。
2006年3月28日,爱建信托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
(二) 判决情况及进展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06年5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6月21日下达了判决书,判令海能公司归还爱建信托人民币3000万元并支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判令农凯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案之判决已生效,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所涉资金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若收回可追索资产将增加爱建信托期后利润,并因而增加本公司期后利润。
七、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工业基金会”)、上海金茂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情况
在1998年至2000年间,爱建信托分别与工业基金会、金茂公司签订了四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300万元、10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后工业基金会于1999年2月归还了1300万元项下的100万元,金茂公司于1999年4月归还了500万元项下的100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归还。爱建信托虽多次信函、上门催讨,工业基金会和金茂公司均不归还所欠贷款,故爱建信托于2002年6月14日将上述四个案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爱建信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同意实施。
(二) 调解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工业基金会和金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分别偿还爱建信托借款1200万元、10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及逾期利息136万元、60万元、31万元、45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合计2950万元,逾期利息合计272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就上述协议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三) 执行进展情况
本案达成调解后,工业基金会和金茂公司并未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爱建信托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工业基金会所持其他公司的股权,评估价格为2000余万元,但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情况,未予拍卖。
2006年7月,爱建信托已就本案执行到位83万元。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所涉资金已核销,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若收回可追索资产增加爱建信托期后利润,并因而增加公司期后利润。
八、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东海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工技大”)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情况
无线电厂欠爱建信托贷款余额为300万美元,爱建信托于1994年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无线电厂同意于1996年12月底前归还爱建信托50万美元及60万人民币,并于1997年12月底前归还其余本金148万美元。工技大对上述还款实施监督。到期不能履行,则将本市淮海东路45-49号批租地块所参建房产2000平方米赔偿爱建信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1994年7月25日下达《民事调解书》。
其后,无线电厂及工技大并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爱建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进展情况
爱建信托申请执行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无线电厂持有的上海展中商业大厦有限公司40%的股权。因上海展中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对淮海东路商业大厦一直未投入建造而对此股权未予以处理。近期爱建信托发现此商业大厦已破土动工,于2006年5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处置该股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上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及拍卖,现正在评估过程中。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所涉资金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若收回可追索资产增加爱建信托期后利润,并因而增加公司期后利润。
九、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微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六被告排除妨碍及赔偿租金损失案
(一) 案件所涉当事人
原 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被告:上海微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捷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立中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上海巍雅塑胶材料厂
第四被告:上海龙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上海赛淇模塑制造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上海久益通标电脑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外人:上海安兴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
(二) 基本情况
2000年至2001年间,微捷公司向爱建信托贷款人民币37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微捷路69号房屋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到期微捷公司未能还款,爱建信托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经判决胜诉。
爱建信托向法院申请执行,爱建信托与微捷公司在执行中达成变卖形式的和解协议,由案外人安兴公司将微捷路69号不动产作价人民币1900万元购买,并由案外人支付申请执行的款项。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裁定,将微捷路69号全部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转归案外人安兴公司所有。
2004年10月29日,因案外人安兴公司无力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爱建信托约定款项,故发函通知爱建信托,决定将裁定书项下的全部财产及权利移交给爱建信托。2004年12月2日,爱建信托取得了微捷路69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第一被告微捷公司至今拒不迁出该房屋,还非法授权第二被告至第六被告等多家企业在微捷路69号厂房内生产、经营。虽经多次交涉,但诸被告仍强行占据微捷路69号厂房,使爱建信托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无法行使。
因此,爱建信托于2006年6月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六被告迁出微捷路69号,并分别支付相应的租金损失共计约412万元。
(三) 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所涉资金房产部分按2%计提减值准备,若变现,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除上述九项重大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11件,共计金额约440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事项5件,共计金额约1900.8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九项重大诉讼事项所涉之备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置备于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零陵路5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