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雁争
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就日前出台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国资监管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该《办法》作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出台,解决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长期没有直接依据的问题,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非常必要。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将按照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 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几种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可以做出处分决定,如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办法》中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除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对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国资委新规让央企效能监察工作有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