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其 中应出席会议表达意见的十三名董事中,十二名董事同意本报告及其摘要,张晓光董事因特殊原因未出席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副董事长张文盛先生(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耀忠先生、财务负责人张作滨先生、财务部经理张俊先生声明:保证本中期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根据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两家发起股东签订的相关协议,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两家发起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向公司提供土地及办公用房等的租赁及公路养护、维修之服务;并提供综合后勤服务。2002年6月27日,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重新签定相关协议,规定支付土地及办公用房等的租赁及公路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服务,年关联协议费用666.30万元。该协议已经首届董事会200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与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未重新签定相关协议。
(2)支付利息
根据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签定的补充协议,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计提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代为支付的4.55亿元银行借款利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2006年1-6月,公司共计提该等利息12,694,500.00元人民币。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案
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2005年6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以(2005)绿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判令“被告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原告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数额的税金。”此案现正由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
2、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2002年10月、2004年3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止2004年12月30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293,303,076.65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293,303,076.65元人民币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5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 吉民初字第3 号)省高法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称:“你单位诉被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正在审理过程中。
3、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截至2004年12月21日,该账户存款余额应为5,610,745.34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高投资要求转款,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公司账户仅存有10,745.34元人民币为由,拒绝支付公司存款。该账户其余存款560万元去向不明。东高投资于2005年3月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6年3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06年4月10日,下发了(2006)哈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涉及刑事案件,本案中止诉讼。
4、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
2004年9月25日,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协议约定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2,427.98万元。协议签订后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但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丧失了工程建设的总承包权而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外黑龙江世纪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
2005年3月,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 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并由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大庆仲裁委于2005年3月17日正式立案。
2005年6月14日大庆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
2005年6月2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签发了(200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裁决:
a、解除《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
b、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共25,290,446.5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下旬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月2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2006)庆执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公司诉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5月3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办理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3,060万元,诉讼费由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006年7月31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初字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3日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
(2)被告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3,060万元;
(3)驳回原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010.00元、财产保全费153,520.00元由被告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送达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此判决,于2006年8月1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2006年4月15日,公司(原告)因黑龙江省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向公司支付绥满公路哈尔滨-尚志段的高速公路建设期收益资金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2)请求判令黑龙江省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支付2005年度收益资金5,000万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与原告共同依法治理公司;
(4)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黑龙江省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4月21日受理此案,2006年5月30日第一次开庭,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7、2006年3月10日,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被大连东泊国际工程设备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资本未到位为由起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国防路160号40,966平方米土地(作价800万元)过户至原告名下或支付同等价值财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国防路160号40,9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02年6月27日,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交通厅签定了偿还银行贷款的补充协议,垫款期限由10年延长至15年,自2002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交通厅每年向公司收取相当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按此协议公司2006年上半年共计提利息2,511万元。
2、由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行政区划的变化,根据黑龙江省委九届60次扩大会议精神,经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松北收费站,择时停止收费并收回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哈松公司的全部股份。
从2004年9月8日停止收费开始,我公司多次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沟通,并按要求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补偿议案,但从停止收费至报告期末,我公司未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3、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预付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收购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款50,000,000.00元,但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4、短期借款、抵押、保证、质押借款的期末余额2,582万元,系公司之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利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银行深圳科技支行取得的借款余额。该项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由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以其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4楼2401号、2402号、2403号、2405号房产提供抵押,以其持有的深圳经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杭州新中大软件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2005年度,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杭州新中大软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出售所得款项5,697,810.00元、将特区报业大厦2402号房产处置所得款项5,262,626.00元及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偿还上述借款1,418万元,借款本金余额为2,582万元。2005年8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赛利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40万元的财产。”2005年12月2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以[2006]深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决:
(1)深圳市赛利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深圳银行深圳科技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82万元,利息1,161,228.01元(本利息暂计至2005年10月20日,其后利息仍按双方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日止);
(2)如深圳市赛利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贷款,则深圳银行深圳科技支行有权依法处置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和用于质押的股权,并就处置后的财产享有优先受让权。
5、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绥公司”)投资建设的绥满公路哈尔滨-尚志段的高速公路(哈尚公路) 已建成通车,东绥公司应该进入经营期。但东绥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本期收益无法确定。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俊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公司本期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0003 股票简称:东北高速 编号:临2006--008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0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8月24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十三人,实到十二人,张晓光董事因故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公司五名监事、非董事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8月18日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张文盛副董事长主持。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免去张晓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推荐梁衷喜先生担任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决定向股东大会提交该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
反对董事:张文盛、张昕;
反对的理由:
1、东北高速董事会为做到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于今年3月28日一致通过决议,就第一大股东欠东北高速7,000多万元一事起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和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详见公司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第七节董事会报告),梁衷喜先生是第一、第二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欠款的主要责任人,其行为已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一定的损害。目前正在诉讼期间,梁衷喜先生却要到东北高速出任董事,对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不妥。
2、东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任期现已超期一年多时间,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以监管函督促东北高速尽快完成换届工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不能如期换届,已经影响东北高速的工作,当务之急是东北高速尽快完成整体换届,届时张晓光董事空缺问题一并解决。
五、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2006年9月12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499号东北高速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股权登记日:2006年9月1日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免去张晓光董事的议案;
2、关于推荐梁衷喜同志担任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梁衷喜同志简历附后)
(三)出席会议对象
1、2006年9月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1所述条件的股东有权委托他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为股东;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参加会议办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于2006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于9月4日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包括股东名称、身份证复印件、股票帐号、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托人需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五)其他事项:
1、 预计会期一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自理;
2、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499号;
3、 会议联系电话:0431-4639168;传真:0431-4653168
4、 联系人:邵阿娜 刘 慧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4日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股东帐号: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有效日期:
附件:梁衷喜先生简历:
梁衷喜,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班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正处级。
梁衷喜先生1986年参加工作,历任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团委干事、负责人,黑龙江省交通厅团委副书记、书记,黑龙江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语言培训中心负责人、总经理,黑龙江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助理兼产业处处长,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黑龙江省公路局党委委员兼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人,哈尔滨川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副董事长,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哈绥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