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2006-08-28 00:00

 

  第一节 重要提示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6年8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六条“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基金2006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城消费增值

  基金代码:200006(前端收费)\201006(后端收费)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4月6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1,085,510,427.75份

  (二)基金投资基本情况

  投资目标: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在重点配置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优势企业股票的基础上,择机加入债券类资产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充分把握消费驱动因素、消费水平差异与消费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对消费类上市公司的分析、评估,优先选择目标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1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邮政编码:518031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信息披露负责人:彭洪波

  联系电话:0755-83680399

  传真:0755-83662600

  电子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信息披露负责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104

  传真:010-66275865

  电子邮箱: yindong@ccb.cn

  (五)信息披露方式

  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www.ccfund.com.cn

  基金半年度报告置备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25层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主要财务指标

  

  (二)基金净值表现

  1、长城消费增值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例表

  

  2、长城消费增值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例图

  

  附注:

  1、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以内。本基金于2006年4月6日成立,截至本报告披露时点未满6个月,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2、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符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

  1、基金管理人简介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15家基金管理公司,2001年12月27日在深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是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公司管理的基金有封闭式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和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经理简介

  杨军先生,1968年生,北京大学当代西方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现为巨田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投资部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3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长城消费增值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内,其投资运作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无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及解释

  本基金成立于2006年4月6日,截止二季度末,期间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8.53%,比较基准上涨了22.22%,基金净值增长率落后于比较基准的原因是本基金处于建仓期,股票仓位不高。

  本基金成立后,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我们采取了一种稳健的投资策略,股票仓位稳步提高,在行业配置上我们重点选择了食品饮料、商业零售等一些增长趋势更加明确的消费或消费服务类行业,在股票选择上,我们重点选择了两类股票:一类是中长期持有的品种,在这些品种的选择上,在考虑其估值与盈利增长预期的前提下,我们更偏重于对具有良好品牌、具有独特技术或者具有明显的渠道优势的优质公司的配置;另一类是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这些具有较好安全性的品种也是我们重点考虑的投资对象。

  (四)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简要展望

  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重估的过程,导致市场重估的两大因素是:一是公司业绩的提升,另一个因素则是流动性推动。从当前的市场状况来看,供求关系的失衡已经成为推动市场短期上涨的主要力量,但我们认为随着股票供应量的增加以及进一步紧缩政策的实施,流动性泛滥的格局会打破,市场将会重新表现出其理性的一面。

  我们发现目前中国股市某种程度上又回到了概念化的时代,新能源概念、外资并购概念、商业地产概念、资产重估概念等等,一些概念性的公司股价被推到了一个较高的位置,这样的现象让我们存在一定的担心,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没有盈利能力的支撑,概念泡沫终究会破灭,并遭到市场抛弃。随着市场进入一个平衡格局的阶段,市场也将不再满足于单纯的故事,投资者将转而寻求成长预期与真实的业绩增长之间的平衡,从长期来看,市场最终是以价值创造作为公司成长与公司定价的衡量标准,我们相信当投机之潮退去之时,真正的优质公司的投资价值将更加显现。

  中国的宏观经济将逐步摆脱过去以资源消耗为基础,以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为主要拉动力的增长模式,消费和技术进步推动下的增长模式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2006年下半年A股市场主要的投资机会存在于经济转型或技术创新带来的盈利机会,未来中国经济的转型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推动消费需求的增长,以改变目前以出口和固定投资为主的外需型经济增长模式,二是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产业升级与调整,培育更多的在国际间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将诞生许多超级企业。

  与消费服务需求相关的行业是我们持续看好的行业,消费行业是一个持续增长空间非常大的行业,随着国民收入提高以及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逐步成为主流消费群体,消费的不断升级呈金字塔梯级展开的消费浪潮不可避免地到来,在整个消费大行业里面,我们最为看好的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快速消费品行业,尤其是食品饮料业,其消费的持续性和购买人群的广泛性,决定了其增长更为迅猛,快速消费品行业由于巨大乘数效应的存在,无论行业本身还是上市公司自己,都面临非常大的发展机遇,相应地,其所带来的业绩增长也必将获得更广大投资者的认同。虽然部分商业、食品饮料类股票存在估值偏高的风险,但从长期的角度看,这些行业具有明确的成长空间,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这些公司获得超越行业的增长率,从而保证了这类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

  我们认为三季度应以规避风险为主,特别是对于主题类或者概念类股票。但调整后的市场在四季度将会存在较大的投资机会,三季度的调整将为投资者再次介入具备业绩支持的优势企业股提供了新的买入机会。我们看好食品饮料、商业、装备制造业、银行、房地产、传媒、旅游等行业,并积极寻找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业的良好买点。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城消费增值基金)。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长城消费增值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基金财产,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本报告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城消费增值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由长城消费增值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长城消费增值半年度会计报表 (未经审计)

  1、 长城消费增值资产负债表(2006年6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2、长城消费增值经营业绩表(2006年4月6日-200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3、长城消费增值收益分配表(2006年4月6日-2006年6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4、长城消费增值净值变动表(2006年4月6日-2006年6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二)长城消费增值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

  附注一.基金基本情况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基金字[2006]28号”《关于同意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于2006年4月6日成立的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915,517,976.88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06年4月3日止共募集净认购资金人民币915,198,173.18元,折合915,198,173.18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319,803.70元,折合319,803.7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费用7,450,001.51元(该项费用全部用于支付基金销售手续费)。上述募集资金业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支付,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附注二.会计报表编制基准

  本基金会计报表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和披露。

  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惟本期会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06年4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6年6月30日。

  (2).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基金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期末股票和债券按市值计价。

  (4).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定。

  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本次报告之基金资产的估值日为2006 年6月30日,证券市价以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市场交易收盘价为准。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是指本基金存放于银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资金,按本金估值,并按本金与所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并计入“应收利息”科目。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已上市但流通受限制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交易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扣除应由债券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银行间市场交易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扣除应由债券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上市流通的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市场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场收盘价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等情况,按照行业确定的公允价格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按上述原则估值后,按所估价值与成本的差额,计入“未实现利得”科目。

  按上述原则估值后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基金在估值日的净值,将前述基金净值除以当日之基金总份额,即为每基金份额净值。

  (5).股票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股票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出售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当日有买入和卖出时,先计算成本后计算买卖股票价差。

  ①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帐。

  a.上交所买入股票成本:由买入金额、买入印花税、买入过户费、买入经手费、买入证管费和买入佣金组成。

  b.深交所买入股票成本:由买入金额、买入印花税、买入经手费和买入佣金组成。

  ②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③上海股票的佣金是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的1%。减去经手费及证管费计算。深圳股票的佣金是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的1%。减去经手费计算。

  (6).债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①买入

  a.买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b.买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和非上市流通的债券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为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帐,如果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c.买入返售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券业务,按成交日成交金额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投资;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券业务,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投资。

  ②卖出

  卖出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卖出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于实际收到全部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③债券买卖不计佣金。

  (7).权证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①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入金额、买入经手费、买入证管费、买入结算费)入账。

  ②由股权分置改革而被动获得的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票复牌日记录所获分配的权证数量,该等权证初始成本为零。

  ③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权证差价收入。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④权证买卖暂不计佣金。

  (8).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待摊费用核算已发生的影响每基金份额净值小数后五位,应分摊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含1年)逐日平均摊销入费用。

  (9).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总份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由于申购(转入)和赎回(转出)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于基金申购(转入)确认日及基金赎回(转出)确认日确认。

  (10).未实现利得

  未实现利得包括因投资估值及配股权证而产生的未实现估值增值(减值)和未实现利得平准金。

  未实现利得平准金指在申购(转入)或赎回(转出)基金单位时,申购(转入)或赎回(转出)款中包含的按未实现利得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于基金申购(转入)确认日或基金赎回(转出)确认日确认。

  (11).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转入)或赎回(转出)基金单位时,申购(转入)或赎回(转出)款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基金净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于基金申购(转入)确认日或基金赎回(转出)确认日确认,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基金净损益。

  (12).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A.股票差价收入: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B.债券差价收入:卖出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债券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C.权证差价收入: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D.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票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收入。

  E.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入账。

  F.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与清算备付金利息,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

  G.股利收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息日确认。

  H.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按融出金额与成交利率,在融券期限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入账。

  I.其他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

  (13).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A.基金管理人报酬: 基金管理人报酬根据《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入账。

  B.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根据《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入账。

  C.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融入资金额及成交利率,在融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入账。

  D.其他费用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影响每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每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14).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税项

  A.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征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B.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征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10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C.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24日起买卖股票印花税率为0.1%。

  根据财税〔2005〕10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D.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5〕10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注四.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关联方关系:

  

  2.关联方交易:

  (1)本基金通过关联人席位进行的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本基金对关联方席位交易佣金的计算方式及佣金比率与其他非关联方交易佣金的计算方式及佣金比率一致。

  **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

  除进行证券交易外,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2)本基金提取的关联方报酬

  

  (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3日通过代销渠道认购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000万份,适用费率为“认购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每笔认购手续费500元人民币”。本报告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报告期末持有本基金3000万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2.76%。

  其他关联方未投资于本基金。

  (5)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

  

  (6)从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

  

  (7)本报告期内无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

  附注五.流通受限制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

  1. 本基金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因参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获配新股而持有的流通转让受限制的股票情况如下:

  

  2. 本基金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流通转让受限制的基金资产中系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暂时停牌的股票情况如下:

  

  附注六.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附注七.或有事项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或有事项。

  附注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注:1、以上股票名称以2006年6月30日公布的股票简称为准。

  2、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四)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如下:

  

  2、本报告期内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如下:

  

  3、本基金报告期内买入股票总成本和卖出股票总收入:

  

  (五)按券种分类的债券组合

  

  (六)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注:报告期末基金共持有二种债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2、其他资产的构成

  

  3、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权证投资情况: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

  

  

  第九节 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一)本报告期未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2006年第一次会议通过,选举陆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选举刘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选举田德良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监管部门对以上任命无异议。

  (三)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本期间无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办公地址本期间无变更;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本期间无改变;

  (六)本基金在本期间无收益分配;

  (七)本基金会计事务所本期间无变更;

  (八)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本期间内未受到任何处罚;

  (九)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

  1、股票、债券及回购、权证交易量

  

  2、支付佣金

  

  3、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

  1、2006年1月7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公告》,彭洪波先生担任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建中先生不再担任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2、2006年3月6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006年3月9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消费增值基金增加兴业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2006年3月22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消费增值基金增加申银万国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5、2006年4月7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2006年4月7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关于长城消费增值基金封闭期间净值披露的相关提示》。

  7、2006年4月17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8、2006年6月15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基金权证投资的方案》。

  9、2006年6月2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报告期间:2006年4月6日至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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