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与备兑权证
[] 2006-08-28 00:00

 

  权证是一种权利,赋予持有者在预定的“到期日”以约定的“行权价”购买或沽出相关的资产,如:股票、指数、货币、商品等。权证实质是一种买方期权,持有人拥有的是一个换股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到期时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行权或履约。不同于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到期一定要按预先的规定履行合约。

  权证主要包括4个条款:行权价、行权比例、到期日及结算方式。

  行权价指发行人在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价格。

  行权比例指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数量。例如:中移动认购权证行权比率为10,表示每持有10份权证至到期时有权利购买1股中移动股票。

  结算方式分为实物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前者指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证券。现金结算指在权证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和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一份中移动认购权证的行权价为50元,权证行使时正股结算价为53元,若按现金结算方式,一份认购权证发行人应付给权证持有人现金为0.3元(以10兑1计算)。目前,在中国香港发行的备兑权证都是以现金方式结算。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权证有不同的种类。

  根据发行人不同,权证可分为认股权证(Equity Warrants)和衍生权证(Derivative Warrants)。认股权证由上市公司发行,主要是用来融资,或者以派送形式送给现有股东。例如当新公司上市时,为了吸引投资者认购其股份,公司会在新股上市同时送认股证给股东,比如每五份正股送一份认股证。又或者,公司在每年公布业绩时,为了降低派息减少带来的负面影响,取而代之通过派送认股证来提高股份的吸引力。行权时,公司发行新的股票,以行权价售给持有人,因此,发行认股权证会摊薄股东收益。这种权证均是认购证,到期行权时,投资者以低于市场的行权价格买入权证发行公司股票,比如:公司股票现价为1元,认股证行权价为1.2元,假如正股升上1.2元以上,权证便存在价值。在到期日,若公司股价在行权价之上,认股证持有人便可按行权价去认购新股;而公司方面,也会受益,就是公司的股本得以扩大,有新的资金可用做作投资或营运。衍生权证一般由第三方(如:投资银行)发行,标的资产除了可以是个股股票外,还可以是股价指数、一篮子股票等,行权时,可以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发行衍生认股权证并非为了集资,而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升值无限、但损失有限的杠杆产品。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s) 就是衍生权证的一种典型方式。

  备兑权证一般由第三方(如:投资银行)发行,有效期通常为半年,其标的资产可以是个股股票,还可以是股价指数、一篮子股票等,行权时,可以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发行备兑认股权证并非为了集资,而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风险管理工具。在中国香港,权证市场刚开始发展时期,上市交易的多半是公司权证,随着权证市场的逐步完善与成熟,加上中国香港2002年权证新规则出台后,发行商庄家制度出现以及发行商提供流通量服务,备兑权证的交易开始占主导地位。目前备兑权证的交易额占权证市场99%左右。2004年及2005年,中国香港备兑权证成交额更是连续两年位居全球榜首。

  另外,就目前国内因股改而发行的权证而言,此类权证既不属于公司权证也不属于备兑权证,应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譬如:宝钢认购证,它应该属于公司权证,因为发行该权证的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上市公司股东,且到期行权时,由上市公司股东拿出股票进行给付,其总股本并没增加。同时,它也不应该属于备兑权证,发行商不是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期间上市交易并没有发行商提供流通量,且上市后的流通份额是不变的。

  从方向划分,备兑权证可分为认购权证(Call Warrants)和认沽权证(Put Warrants)。认购权证赋予持有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行权价购买标的资产权利;而认沽权证赋予持有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行权价沽出标的资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权证赋予持有人的是一种权利,并非义务,所以权证到期时,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不行权,即放弃购入(或沽出)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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