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2006-08-29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5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8月30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8月31日

  5、2006年8月3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 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8月31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8月31日起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紫光古汉”变更为“G古汉”,股票代码“000590”不变。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方案通过的情况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光古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8月7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股份的形式,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得3.5股的对价股份。对价支付股份总额为22,243,874股。

  其中,提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分别按其持有股份占三家合计持有股份的比例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对价的总数为7,239,890股,代垫比例为7.70%。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提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特别承诺: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

  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在法定限售期内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代为垫付后,上述被垫付对价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产生的衍生股份,如转增、送红股等)申请上市流通时,该股份的持有人均应当向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偿还其代为垫付的股份或相应款项。在取得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书面一致同意后,方能由紫光古汉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其中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股份334.9426万股,衡阳市国资局垫付股份321.5892万股,中国药材公司垫付股份67.4572万股):

  

  注:原衡阳市国资局更名为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市国资委),原中国药材公司更名为中国药材集团公司。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不足1 股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零碎股处理的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G日),本公司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承诺,改革方案实施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的预计时间如下表所示:

  

  

  注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2:中国药材公司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注3: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改的353家非流通股股东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在法定限售期内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代为垫付后,上述被垫付对价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产生的衍生股份,如转增、送红股等)申请上市流通时,该股份的持有人均应当向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偿还其代为垫付的股份或相应款项。在取得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书面一致同意后,方能由紫光古汉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注4: 本表中股东持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国资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353家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后的数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先锋路54号

  邮政编码:421001

  联系人: 曹定兴、颜立军、罗年华

  联系电话:0734-8239335

  传真电话:0734-8239335

  九、备查文件

  1、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公告;

  2、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5、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9日

  股票简称:紫光古汉         股票代码:000590        公告编号:2006-027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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