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董事王福琴女士因故未能亲自出席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委托董事曹宏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黄茂如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贵升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怡女士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因公司主力店—盐市口店经全面改造及品牌升级后,商品结构得到优化,使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较上年度增加3个百分点。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1、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公司购买四川迪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人民商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5%的出资事项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受让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1.07%股权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52%股权事项尚未实施。
3、公司收购四川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薛秋持有的四川新世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4、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公司转让持有的成都人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9.38%股权事项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第1项)。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2005年8月22日,公司因与被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四川中药现代化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药”)、成都迪康血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液科技”)、四川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和平药房”)、成都翰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策公司”)、深圳市盛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欠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血液科技、四川和平药房、翰策公司、盛唐公司归还对公司欠款共计人民币11585万元。因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三方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医药”)总计1,567.29万股,占重庆医药总股本的31.07%;以及,迪康集团和四川中药作为出质人将持有的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平药房”)总计52%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本公司,作为上述欠款的担保,故公司同时要求被告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对前述11585万元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迪康集团、四川中药、血液科技持有的重庆医药31.07%的股权及重庆和平药房52%的股权已于2005年8月18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2)2002年6月,公司为四川日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发展”)在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借款1400万元提供担保,四川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嘉房产)与薛秋以其在四川新世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因日兴发展到期无法还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05年末,公司已代日兴发展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867,651.49元。为了保全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兴发展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股权。反担保股权已被法院冻结。
2006年4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中嘉房产及薛秋协商,中嘉房产及薛秋将持有的四川新世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445万股权经评估后作价转让给本公司,用于抵偿日兴发展对本公司的欠款。该事项已于2006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目前股权过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重大仲裁
2005年9月27日,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达公司”)因与本公司控股公司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百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鑫隆达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解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与鑫隆达公司签订的《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2004年7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004年7月20日本公司、迪康百货、鑫隆达公司签订的《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依法裁决迪康百货立即撤场;请求依法裁决迪康百货支付鑫隆达公司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848.4万元及租赁费用72万元。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解除《商厦商业经营房产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2004年7月2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成商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预付租金7463.4397万元,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从商场开业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代垫的罚款5万元。被申请人从承租的世贸大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八层商场撤离,并将商场按现状退还给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第二部分预付租金的违约金4160万元,支付物业管理费1,317,500元。本案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66万元,被申请人承担154万元。双方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裁决,在此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向对方支付利息和租金。若申请人逾期仍未付清款项,则应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若被申请人未按期将商场退还申请人,则应自逾期之日起继续按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使用商场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0月10日、2006年2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仲裁裁决后,迪康百货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对本案作出裁定,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渝裁(经)字第2427号裁决。该事项已于2006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注:特殊承诺指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除法定承诺之外的其他承诺。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茂如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王贵升 会计机构负责人: 郑怡
7.3 报表附注
7.3.1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公司本期根据财企[2006]67号《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的规定,公司在本报告期对公益金进行了调整。
除此项变更以外,公司本期无其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黄茂如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G成商 编号:临2006-50号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提案审议未通过;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27日上午9︰30在成都市锦江宾馆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茂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140,706,6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2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拆借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于公司国有职工身份转换工作及经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将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2.25%向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小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G成商 编号:临2006-51号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在成都市锦江宾馆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9人,董事王福琴女士因故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特委托董事曹宏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茂如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中期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审计师辞职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副总经理陈力生先生、叶洪琨先生、郭强先生及总审计师程其迩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及总审计师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均表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对陈力生先生、叶洪琨先生、郭强先生及程其迩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另行通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06-52号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在成都市锦江宾馆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监事蒋敏女士未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尧春女士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监事吕尧春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职工监事蒋敏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职工监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对吕尧春女士及蒋敏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选举任有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原议事规则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修改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