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洲虚假陈述案原告请求被驳回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8-29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迄今为止被告人数最多的ST九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日前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以九洲股份的上市推荐人、股票承销商未受证监会处罚而裁定驳回了原告对这些中介机构的起诉。宣判时,原告当庭表示不服。

  在此案中,原告要求福建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ST九洲,现为三板公司 ”)及其原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及责任会计师和九洲股份的上市推荐人、股票承销商等22名被告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此案成为迄今为止,被告人数最多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该案原告代理人、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认为,厦门中院的上述判决和裁定存在明显的错误:其一,判决认定原告“投资ST九洲股票而遭受的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但却未对原告的损失中由系统风险所致和由虚假陈述所致的比例进行划分,就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显然不合理。

  其二,判决认定系统风险的存在,理由为“2001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之后,对ST板块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判决书列举了ST海洋、ST银山化工、ST深中侨三支股票在同一时期股价亦大幅下挫为参照,论证系统风险的程度。但同一时期,与ST九洲同为深交所挂牌交易的ST股票共有24支,ST海洋、ST银山化工、ST深中侨实际是除ST九洲外当时跌幅最深的三支股票,其他如ST红日、ST深华源、ST西化机、ST合成等均跌幅较小,而ST青健还有上涨,因此,ST海洋、ST银山化工、ST深中侨并无代表性,判决书仅将该三支当时跌幅最深的股票作为参照来证明系统风险,显然以点盖面、以偏概全。

  “实际上,从ST九洲公告受证监会处罚的2001年12月8日(即更正日)到其股票流通股随后交易的换手率达100%的2002年1月24日(即基准日),深圳成份指数从3557.54跌至2898.46,跌幅为18.53%,而同一时期ST九洲的股票价款却从4.72元/股跌至1.60元/股,跌幅深达66.10%”,王建徽说,“因此,系统风险显示不是导致ST九洲股价下跌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

  王建徽表示,如果要考虑系统风险的因素,就应科学地划分投资人的损失中由系统风险所致和由虚假陈述所致的比例,在剔除系统风险所致损失后,余下损失应由虚假陈述责任人进行赔偿。

  王建徽说,系统风险及其对证券交易的影响,是相当复杂和专业的技术问题,在目前证券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如确有必要对系统风险作出认定,应委托专业机构凭借其专业能力,并根据某一证券的具体交易情况和同期的市场状况,全面、综合地作出鉴定,才能避免认定上的偏颇,为客观、公正的判决寻求技术上的支撑。但本案中,审理法院并未借助专业技术机构对本案的系统风险问题作出鉴定。

  ST九洲案自2002年4月第一次起诉至今已历时4年多,期间因部分被告声称未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法院以行政处罚尚未生效为由驳回了投资者的第一次起诉。

  2003年6月投资者第二次起诉后,又因被告之一“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因有最高院通知,涉及该主体的诉讼暂中止审理而第二次遭受程序折难。

  2005年该案恢复审理后,日前法院以系统风险为由驳回了投资者的诉求。

  目前,投资者正着手准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次起诉未果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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