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套执法是对法律的羞辱
[□冯光明] 2006-08-29 00:00

 

  □冯光明

  

  据央视报道,陕西省兴平市的交警与西安青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勾结,在测速仪上做手脚,对司机进行罚款。据一位受雇在测速车上工作过的知情人介绍,每辆车每天查的超速指标为50辆,指标完成后超出的部分就给他们提成。

  这是以牟利为目的设套执法的又一恶例。行政执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要警示公众,避免违法;二是及时纠正或制裁违法行为。如果车辆没有超速,却通过在仪器上做手脚对车主处以罚款,无疑是对守 法公民的栽赃陷害。这样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当执法者牟利背离执法的初衷,借用执法权对守法公民进行掠夺,公民还能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很容易导致社会秩序发生紊乱。

  近年来,设套执法不仅没有收敛,在个别地方反而有恶化倾向,有的甚至闹出了人命。据《法制早报》报道,哈尔滨交通稽查部门让人扮成搭顺风车的人,引诱一些司机“非法营运”,再进行罚款。2003年,一个40多岁的出租车司机,因无法交纳巨大的罚款,和执法人员发生激烈争吵后自杀。哈尔滨市交通系统个别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采取“钓鱼”(即设套执法)行为,接连引发了治安、刑事案件。

  这种执法实际上是在祸害社会。设套执法不仅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也是对法律的羞辱。权力的异化比单纯的权力滥用更为可怕,因为公共权力异化比权力滥用涉及的范围更大,危害更甚。执法的本意是维护公共利益,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安居乐业,当执法者借用权力之手对公民进行掠夺,将增加人们的不安全感,给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拖后腿。

  设套执法是对公共权力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羞辱。为什么这类事件屡屡发生,不断导致悲剧?这暴露出我国执法制度设计方面的一些瑕疵。执法与收费相分离、行政权力和利益相分离,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一个基本原则,早已为许多国家所遵守,但是,我们依然在延续执法与收费合二为一的执法模式,这是滋生设套执法现象的最直接根源。

  设套执法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督的缺位。执法者设套执法,受到侵害的群众一次次地举报,却常常杳无音信,甚至举报信被转到执法者手中。以哈尔滨为例,“钓鱼”执法早在2003年就闹出了人命,之后又“接连引发了治安、刑事案件”,直到2005年12月,彻底的整治活动才在领导批示后展开。当然,他们毕竟整治了,一些地方至今还在默认设套执法的存在。

  消除设套执法,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解决问题,即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和异化。在这方面,江苏省的做法值得借鉴。今年8月,江苏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建立测速公告制度;坚决禁止故意设置“执法陷阱”,对限速低于60公里,不是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一般不设点测速;对险桥等危险路段,交巡警部门不再单纯采取限速措施,而要报告当地政府,积极采取工程措施治理隐患。

  这样做,等于还原了执法的本来目的,而透明、公开地执法,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设套执法存在的土壤。清除设套执法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当设套执法被逐出我们的视野,执法者才能赢得人们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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