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作为交易所细则的配套文件,《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
在账户方面,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需要,《细则》要求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关结算账户;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情况和账户注册资料等的查询服务。同时规定,投资者也可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变动记录。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在登记和存管方面,《细则》规定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对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中国结算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尽管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根据《细则》权益处理方面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如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等。前不久,中国结算发布的《登记规则》对名义持有人的相关登记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也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
资金结算需开设专用账户
在结算方面,《细则》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证券结算、证券划转指令处理和交收违约处理等内容。《细则》明确了中国结算与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的有关流程,要求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保障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相对封闭运行。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细则》规定,由证券公司发出证券划转指令,中国结算对符合要求的指令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划转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充当其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证券。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即必须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或其他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为了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防范结算风险,《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结算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收违约处理方式,规定中国结算在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有权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违约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明确客户权益内容
在权益处理方面,《细则》规定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涉及权益的处理,以及融券客户在归还证券前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的内容。
《细则》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另外,《细则》还对融券客户归还证券前应当如何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