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得砸盘或尾市拉抬操纵股价
[□本报记者 周宏] 2006-08-30 00:00

 

  □本报记者 周宏

  

  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有关部门近期下发业内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再度引发业内关注。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 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基本上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主要人员均在其列。

  另外,指导意见还列出了8条基本行为规范。其中既有引入国外成熟市场的规定,也有针对中国行业实际推出的规范。

  比如,指导意见第六条,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上述“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在成熟市场也是基金投资人员必须遵循的规定。

  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在过去几年中,每逢年尾时常出现打压或拉高某些股票,提高本基金排名的不合规操作,这显然为指导意见所禁止。

  另外,对于投资人员在投资中可能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特别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并且明确要求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这在基金业内还是首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发业内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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