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随有
因为批评性报道,《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被告上法庭,个人资产也已被法院冻结。
我国法律对实行财产保全一向较为慎重,而此次牵涉到两名记者基本生活保障的财产,如此轻易地被冻结,效率不能说不高。有专家指出:“对于媒体和记者来说,被诉不是一个可选择的问题,是否会被起诉,完全取决于别人的意愿。”
这反映出我国新闻工作者维权的艰辛。2004年,仅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理了15起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 新闻侵权案件,竟然有14起是媒体败诉,这种情况即便放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非常罕见的。如此大的败诉率,将在客观上鼓励被监督者与媒体对簿公堂,加大了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成本。富士康狮子大开口,提出3000万索赔恐怕也与此有关。
为什么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国法律一向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新闻所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并不能完全等同起来。新闻真实不可能做到像法律事实那样精确无误,如果以法律事实的尺度去要求新闻事实,就显得过于苛刻,新闻报道就可能由于空间被极度压缩而陷于无所适从的停滞状态,公众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舆论的监督力量也难以发挥。
令人欣慰的是,在3000万索赔见报后,公众的反映空前强烈,绝大多数人对记者表示支持。这中间透露出三个信息:其一,沿海地区的确有“血汗工厂”的存在,使许多人对报道的真实性表示认同。其二,公众担心由于记者空间被过分挤压而导致知情权受损。其三,资本无所不能的能量,让公众担心法律的公正受到影响。这从侧面反映出媒体监督权所受到的阻力之大。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只有在法律上给予记者强有力的保护,才能鼓励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更快更早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许多西方国家,与媒体打官司是很难打赢的。以美国为例,它早在1964年就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公共官员(后扩大至公众人物)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必须向法院证明媒体失实的报道确实含有“恶意”,即明知内容虚假或者毫不顾及内容的真假却轻率予以发表。
这一原则源于一场著名的诉讼。1960年,蒙哥马利市警官萨利文控告《纽约时报》刊登大量警察袭击黑人青年的不实报道,损坏了他的名誉。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萨利文败诉。理由是:新闻媒介在报道时“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从此确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实际恶意”原则。1985年,以色列国防部长沙龙诉《时代》周刊诽谤案,就是以被告不具有“实际恶意”而被判败诉。
我国也强化了对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被认定“新闻真实”,即使内容与客观真实有一点偏差,仍不视为侵权。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未能得到切实贯彻。3000万索赔案,其实就是一个警示:记者的维权环境亟需改善。
应该认识到,在我国,实施新闻监督的阻力更大。2005年,出现了一个“术语”———“控负”,其含义是“控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负面报道”。至于刁难、辱骂、殴打记者的事情,更是不断发生。倘若媒体再得不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很容易挫伤媒体监督的积极性,抑制舆论监督力量的发挥。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富士康3000万索赔案,有可能将对整个媒体的价值取向和舆论监督的走向产生影响,这注定富士康状告记者案,将成为中国新闻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