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记者个人财产 舆论监督遭遇挑战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8-30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海旗下子公司鸿富锦日前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个人财产。此案目前已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有关专家就此表示,鸿富锦采取的手段不合理也不合法。由本报首倡发起的“中国财经传媒人联盟”也于昨日公布了五项声明,坚决捍卫新闻记者的权利,坚决支持《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依法维权。

  7月初, 因报道台资企业鸿富锦非法用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编委翁宝,被鸿富锦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鸿富锦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王佑赔偿2000万元,翁宝赔偿1000万元,创下中国新闻记者被索赔史的新纪录。

  昨天晚上,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骏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鸿富锦的手段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基本内容失实,是否使鸿富锦名誉受到损害,应该由法院来认定;在法院就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之前,通过3000万元的诉讼,查封记者的个人财产,无论合法性还是合理性,都不成立。

  曹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鸿富锦公司认为记者侵犯其名誉权,是指见诸报端的报道,当然的被告应该是报社,因为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都是职务行为。

  最后,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该权利来源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只能通过新闻工作者去实现。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能随意加以限制。对记者的权利,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加以制约,甚至侵害,是与公正、正义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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