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2006-08-30 00:00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董事长蒋会成先生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委托董事李跃建先生代为出 席并表决。

  独立董事杜传利先生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高铁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蒋会成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献红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小华女士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容详见财务报告部分之审计报告),公司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拟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以及抵减一部分为关联方担保而产生的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7月3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与大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一投集团以其关联方望海商城公司持有的望海商城-1层、6层部分铺面(评估价值76,018,047.00元)作为对一投股份以资抵债的资产;通过本次以资抵债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可全部偿还占用一投股份的资金余额58,701,538.45元,评估价值超出占用资金部分的17,316,508.55元作为一投股份对望海商城公司的应付款,留待将来补偿因一投股份已为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该以资抵债计划的实施尚须证监会核准及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2)公司拟通过变现一些生产经营中暂时闲置的土地储备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

  (3)引进实力机构进行资产重组是使公司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目前,本公司与潜在的重组方正在就重组细节进行磋商。

  董事会认为目前公司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资产重组计划的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管理层将积极应对,尽最大努力使公司摆脱困境,重新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1,985.4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58,701,538.45万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2004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未履行2003年10月20日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5月16日签发了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百货偿还海南中行借款本金29,608,400元及利息372,010.71元(从2005年4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2)海南中行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一投集团、本公司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物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504元及诉讼保权费60,520元由第一百货承担。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号《执行通知书》,于2005年10月11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1号、10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06年7月7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抵押物本公司名下的15套房产、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的254744.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13辆汽车。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10月18日、2006年8月12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2、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本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6月20日的利息2506167.84元。展期届满后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第一集团股份公司、欣龙控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我公司追偿;(3)、原告与被告望海大酒店、南洋大厦、第一百货商场分别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有效;(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638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37号《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等六被告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否则将由该院强制执行。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04年6月21日至2004年9月26日按年利率6.039%计算;2004年9月27日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39%加收40%计付,已付利息69.80万元从中扣除);(2)原告与被告望海公司、第一百货商场分别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有效;(3)被告望海公司、第一百货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我公司追偿;(4)原告对被告望海公司、第一百货商场提供的权属证号海房字第39907号、39908号、39911号、39899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3017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22号《执行通知书》,(2005)海中法执字第122-1号、1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39907号、39908号、39911号),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39899号),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城建支行46001002636040010736帐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

  详情见2005年5月13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9月3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担保人的《权益转让合同书》的约定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涉及金额4205.25万元。2005年3月18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5年5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判我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担保的《借款合同》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涉案金额450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下达(2004) 穗中法执字第26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海口南站西侧的土地使用权〖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008892号〗、本公司持有的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99%股权进行拍卖处理以清偿债务。上述拍卖事项流拍。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11月15日,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分别以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及情况紧急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海南省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光大银行与海风公司、一投公司一致确认海风公司尚欠光大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海风公司、一投公司应于2005年7月2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本案受理费8055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1068元由海风公司、一投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05年7月20日前付给光大银行。

  (2)海南省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光大银行与海外公司、一投公司一致确认海外公司尚欠光大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67万元,海外公司、一投公司应于2005年5月16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本案受理费4536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5875元由海外公司、一投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05年7月20日前付给光大银行。现该案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3)海南省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光大银行与望海公司、一投公司一致确认望海公司尚欠光大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望海公司、一投公司应于2005年7月2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本案受理费8060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1118元由望海公司、一投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05年7月20日前付给光大银行。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4日,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的"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72528.10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对此案判决如下:(1)限被告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奖励佣金560,287.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以本金560,287.39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至法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未付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2)驳回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6,373元由两原告负担8,373元,被告负担8,000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负担的诉讼费8,373元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费用不再清退。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2005年3月10日,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一投集团未履行1996年8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判决:(1)一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43822.30美元及利息(从2003年4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付);(2)本公司对一投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以一投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案件受理费142236元由一投集团负担。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交通银行珠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10月21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以本公司未履行2004年6月24日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8000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诉前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海南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湛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阳光经典"小区的房产作为诉前保全。2005年3月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本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95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467.00元由本公司和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下达(2005)珠法执字第537号《执行通知书》,537-5号、53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珠中法执字第537-1号、53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95%的股权和收益,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99%的股权及收益,本公司所持有的湛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海南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经公开拍卖归中粮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3日、2005年12月10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9月15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3年4月1日与其签订的"阳光·经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诉前查封了本公司"阳光·经典"小区的等值房产作为诉前保全。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6号。(1)双方确认,中建八局施工完成的本公司"阳光·经典"小区项目工程总造价为98,546,841.95元,本公司已向中建八局支付工程款75,248,858.69元,尚欠23,297,983.26元。本公司同意向中建八局补偿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6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29,297,983.26元,由本公司在调解生效之日起2日内支付给中建八局。(2)在中建八局承包上述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应依约预留质保金于本公司,并保证所承建的工程质量符合双方约定和有关法规的规定。(3)该案受理费235,01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以及有关该案执行等诉讼费用,由中建八局负担。鉴定费985,468.42元,双方各负担50%。(4)本公司将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本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支付给中建八局后,本公司所欠中建八局的债务即为全部偿清。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6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望海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1,926,829.00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2)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海秀路6号的望海大酒店第一层西边大厅1095.5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本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层1196.4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181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质押权利即第一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西侧的房屋租赁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公司在承担本案的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望海酒店追偿。案件受理费1196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及(2006)海中法执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前述贷款抵押物望海酒店和南洋大厦的房产。

  详情见2005年9月2日、2005年11月15日、2006年2月25日、200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诉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为本公司关联企业)、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3,727,157.80元;2005年10月21日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2)原告对望海商城公司、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地下2层、地下1层、第5层、屋顶等(房产证号分别为:39890、39888、39909、39880、39912)、海秀路6号的望海国际大酒店第8、10层(房产证号分别为:44386、44388)、滨海大道南洋大厦201、209、204-208、2801、2803-2809、2811、2810房(房产证号分别为:19253、19529、18222、18472、18458、18475)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望海商城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4,4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93号执行通知书,限以上四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院(2005)海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否则由该院强制执行。

  详情见2005年9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海南华成礼品有限公司、海南京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伟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事项,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下达(2005)海仲裁字第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4号裁决书,裁决上述八家公司向本公司偿还欠款共计312,173,604.58元并承担仲裁费用。上述欠款事项正在调解中。

  详情见2005年11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纠纷案

  (1)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第一百货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900、39901、39902)、第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891、39893)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201510元,由第一百货负担。

  (2)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南洋公司所抵押的南洋大厦第1、7、27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8060、48037、48055、48058、48035、48040、48071、48033、48038、48061、48059、48036、48072、48070、48034、48039、48073、48032)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51510元,由第一百货、南洋公司负担。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

  (3)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85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3、4层房屋(房产证编号为39894、39896)及望海大酒店所抵押的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证编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105,556元范围内的款项或其他等值财产,并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海商城第3、4层房产(房产证号为:39894、39896)和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所有的位于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房产证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号)。

  详情见2005年11月5日、2006年5月3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6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第一百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386,166.97元及利息(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6,386,166.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2)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对望海酒店提供抵押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房产(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5、44369、443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望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百货追偿。案件受理费91,941元,由第一百货、望海酒店共同负担。

  详情见2005年12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5、海南山外山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知良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青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树昌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南合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丰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和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伯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欠款纠纷案,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下达(2005)海仲裁字第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39号裁决书,裁决上述公司向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共计38,242,329.89元、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仲裁费用。上述事项正在调解中。

  详情见2006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我公司目前正与几家有重组意向的公司进行接触、谈判,正就重组方式等技术细节进行磋商。在整个重组过程中,股改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公司的股改将与重组捆绑进行。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我公司将尽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股改工作。

  公司目前尚不能承诺股改的具体时间, 原因是:

  (1)公司控股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6972.25万股(占总股本的28.63%)被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司法冻结,前述股权何时解冻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以致无法确定股改的具体进程;

  (2)大股东及关联方拟以资产抵偿公司的5870.15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由于以资抵债方案需报证监会核准并经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前述审核环节的不确定性将导致公司的清欠解保时间不确定,如清欠解保问题不解决,股改将无法进行;

  (3)目前公司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处于担保、司法冻结或诉讼保全状态,经营活动受到了重大的影响,有部分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司的有效资产面临被债权人瓜分的危险。

  公司及潜在的重组方正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谈判,由于涉及债权人较多,且债务金额较大,债务重组谈判的进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重组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股改的前提条件,故股改程序何时启动目前尚无法确定。

  (4)公司的控股权比例较低,公司拟在重组及股改后以新增股份收购重组方的优质资产,以提高控股比例,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目前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收购大股东的资产的行为尚属试点阶段,公司能否成功实施该方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组方的重组意愿,导致公司的股改工作无法明确具体的时间表。

  目前,公司已聘请平安证券为股改保荐机构,着手公司重组及股改的前期工作。

  公司在上述工作取得成效的前提下将及时启动股改,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股改。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会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许献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 蒋小华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本期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没有变化。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蒋会成

  2006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 600515         股票简称 *ST一投            编号 临2006-035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8日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程已于8月18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李跃建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7人。董事长蒋会成先生因故未能出席,委托董事李跃建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杜传利先生因故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高铁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蒋小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8日

  附件:蒋小华女士简历

  蒋小华,女,46岁,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湖北省药用橡胶厂会计主管、财务科长,海口金海发展公司财务科长,本公司财务部科长、副经理、经理。

  证券代码 600515         股票简称 *ST一投            编号 临2006-036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于2006年8月28日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8月18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广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二、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6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5 证券简称:*ST一投 公告编号: 临2006-037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时间:2006年9月15日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4、关于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资抵债的议案。

  5、关于聘请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6年9月8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其他有关人员。

  五、会议登记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单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帐户、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除了持有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6年9月11日至9月14日

  上午9:30—11:30,下午3:00———5:00

  3、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楼公司投资证券部。

  4、其他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自理。

  联系人:陈煜 李磊

  联系电话:0898-68530096、68513956

  传真:0898-68513887    邮编:570105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

  持股数量: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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