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刘耀辉,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未委托他人参加,也未 委托他人对本报告发表意见。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作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薛凡,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1.5公司财务总监成亚非未出席本次会议,未委托他人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对本报告发表意见。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本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1)、2003年8月3日,本公司母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3年8月8日至2006年8月7日,已逾期,逾期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于2004年10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2)、2003年9月27日,本公司母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全库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3年9月27日至2004年9月26日,已履行完毕,已逾期,逾期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于2003年9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3)、2003年12月3日,本公司母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巨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已履行完毕,已逾期,逾期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于2005年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4)、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为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2,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提供连带担保的还有广东金荔投资有限公司,该款项于2005年3月24日到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偿还借款,本公司担保责任尚未解除。该事项已于2005年9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5)、2003年6月3日,本公司母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集团兄弟公司,广东劲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792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3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该事项已于2005年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6)、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母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99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4年5月28日至2005年5月27日,该事项已于2005年1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7)、2001年7月,本公司母公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集团兄弟公司,广东进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1年7月4日至2004年7月4日,已逾期,逾期金额为22,000万元人民币,该事项已于2005年6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1997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复(1997)153号”文件批准,发行期限为9个月的短期企业债券3,000万元,本公司实际发行1,985万元,到期本息合计21,020,233.00元。该债券到期后,本公司实际兑付本息5,586,000.00元,1999年11月8日止由债券发行担保方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开”)承担了其债券本息及违约金偿还的连带责任,累计支付16,169,963.00元(其中:债券本息及违约金15,990,233.00元,诉讼费179,730.00元)。为此,“中经开”于2001年6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要求本公司支付“中经开”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债券本息16,264,358.40元以及至2001年6月28日利息2,143,684.56元,累计18,408,042.96元。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一中经初字第136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本公司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成立,并称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03年9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经开清算组债务本金16,264,358.40元、利息4,013,980.06元(计算至2003年7月31日止),诉讼费312,794.00元,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利息389,162.30元,共计20,980,294.76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债务款尚未支付。
2、2003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经开清算组诉本公司借款1,400万元人民币一案,作出“(2003)高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1月13日起至1999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6.93%计算;逾期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应偿付借款本息、诉讼费等共计12,306,854.70元,实际已经偿付借款本息1,751,860.00元,尚欠10,554,994.7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欠付债务款尚未支付。
3、本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8月29日至2004年8月25日,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1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2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限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62,580.00元,财产保全费150,515.00元,其他诉讼费2,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00元。由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欠付债务尚未支付。
4、本公司于2004年5月28日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广东国际大厦支行贷款29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自然人衣淮利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银行本金2,990.00万元,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461,310.89元,合计30,361,310.89元,同时要求本我公司和自然人衣淮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银行借款计利息,本公司保证责任尚未解除。公司已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公司于1999年至今累计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贷款29,400.00万元,均由广东金荔集团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目前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已就其中的2,300.00万元和利息1,888,929.25元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我公司和广东金荔集团公司自觉履行余下的26,10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目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7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已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6、本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就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累计向其借款2,018.00万元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及相关利息。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7月20日开庭进行审理, 公司已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归还2,018.00万元借款并承担110,910.00袁的案件受理费。
7、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与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代理经销合同,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给被告价值509,600.00元的银心口服液,正当原告与被告联系发送剩余货物时,被告却告知暂缓发货,导致原告的货物积压并超过保质期不能销售,为此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货款509,600.00元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2.00元(含库存货物价值796,152.00元和已付仓储租金16,800.00元)以及赔偿违约金50,9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公司已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货款509,6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2.00元(含库存货物价值796,152.00元和已付仓储租金16,800.00元)、赔偿违约金50,960.00元、由本公司自2005年7月起至本公司提取上述库存商品时止,按每月2800元租金支付给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906.00元。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上半年度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的股改将在下半年连同公司的重组工作一起进行.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薛凡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刘作超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