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等)
[] 2006-08-31 00:00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新太        编号:临2006-032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海天长信公司)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贷款2000万元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承诺函》,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

  2005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公司要求鉴定《担保承诺函》中的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部分董事签名(其中有个别伪造的董事签名已属卸任董事)的申请未予采纳,判定本公司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对以上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同时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公证的请求, 2006年5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越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广州市公证处对《董事会决议》作出的公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上诉作出审理,法院认为本公司为海天长信公司提供以上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撤销公证的判决,因此认定本公司为海天长信公司2000万元借款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并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龙龙在《担保承诺函》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属越权行为,认定本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但在担保关系设立时,兴业银行得到了经公证的《董事会决议》,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因此并无过错。综上,本公司虽然对海天长信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判项,及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的判决;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判项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原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海天长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四判项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公司、翟才忠、邓龙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天长信公司追偿;

  四、本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海天长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91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广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虚假《董事会决议》的错误公证,造成了本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确实因此遭受损失,公司将向海天长信进行追偿,并向广州市公证处索赔。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新太        编号:临2006-033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法人股继续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66号),因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2日轮候冻结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我公司56,648,594股社会法人股,并于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9月14日续冻(已于2005年4月20日、2006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股权被继续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06年8月29日至2007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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