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2006-08-31 00:00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宋兴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梅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就自有船舶“天利轮”被撞一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麦特森航运公司(Matson Navigation Company Inc.)承担公司船舶“天利轮”被撞的修理费用。2005年4月30日,关于公司与麦特森航运公司(Matson Navigation Company Inc.)船舶碰撞纠纷一案,经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公司承担此次船舶碰撞事故责任的45%,麦特森航运公司(Matson Navigation Company Inc.)承担此次船舶碰撞事故责任的55%,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麦特森航运公司(Matson Navigation Company Inc.)尚未承担事故责任的55%以及相应的费用。

  2、2005年7月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5)海仲京裁字第011号《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主要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箱费1,276,195.00美元;以上裁决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天津海事法院(2005)津海法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的申请;该案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收到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的滞箱费3,097,329.96元。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1、2002年,本公司以公司自有船舶“天荣轮”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借款6,000,000.00美元,折人民币47,973,600.00元,同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海集团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天海海运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作为担保,借款期限从2002年8月8日起至2004年8月7日止,该项借款已经到期,截至本报告签发日止,该款项仍未归还。其后该借款中国银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根据2006年3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天津日报发布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Avenue Asia Mauritius Limited 转让暨催收公告”,该项借款的债权人已经变更为Avenue Asia Mauritius Limited。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亚洲先锋船务公司以船舶“亚荣轮”作为抵押物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19,750,000.00美元,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该项借款已经逾期,尚有2,875,000.00美元未偿还,折人民币22,987,350.00元。

  2、2001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向工行扬州琼花支行借款2,200,000.00元,由扬州贸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自2001年05月29日起至2004年05月28日止。该项借款已经到期,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借款余1,632,000.00元没有偿还。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预计于2006年9月底之前进入股改程序。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兴庭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王志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 郭梅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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