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等)
[] 2006-08-31 00:00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6--38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证券时报》于8月28日发表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导致酒鬼酒重组陡生变数》的文章(署名记者周边),文章中说:“长城@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一纸诉讼,将酒 鬼酒推上被告席,要求成功集团及酒鬼酒清偿湘泉集团所欠的2亿元本金及利息,并进而要求有关法院冻结成功集团前期偿还酒鬼酒被侵占的资金1.54亿元。该纸诉讼不仅对酒鬼酒成功收回大股东的欠款构成很大阻碍,而且也导致该公司的重组陡生变数”。“湘泉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已得到法院的受理”。“有消息人士透露,长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此时此刻提起诉讼,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更大的股权转让收益;另一方面也是意欲介入酒鬼酒的重组。”“此前有报道称,或成为重组方的中糖介入酒鬼酒的先决条件是得到酒鬼酒54%的控股权,否则将放弃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就上述报道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特作澄清声明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下称长城资产公司)起诉酒鬼酒公司情况。详见本公司同日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二、湘泉集团破产有关情况

  据查,2005年5月24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向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2005)州民破字第一号]。同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务人会议,长城资产公司依法申报了债权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其债权已经确认。当时湘泉集团未及时将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案件告知本公司,而2006年9月酒鬼酒公司又突发成功集团转走资金事件,湘西州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追缴资金的措施,成功集团实际已不再为公司控制人,为了稳定公司大局,经州政府要求,湘泉集团及本公司未将法院受理湘泉集团破产事项公告,延迟了披露时间,对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根据法院审查裁定结果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三、企业重组情况

  酒鬼酒公司就企业重组及法人股转让、处置问题与中国糖业酒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过接触和商淡,经向州政府咨询,在接触和商淡初期中糖公司曾表示过得到酒鬼酒54%的控股权是重组酒鬼酒公司的先决条件,但后因酒鬼酒公司法人股权被司法拍卖等原因,中糖公司表示不再将得到酒鬼酒54%的控股权作为重组的先决条件;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并未向本公司和有关方面表示要重组酒鬼酒公司。截止公告日,州政府、大股东以及本公司未与任何一家企业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方面的协议和文件,也未确定未来签订协议的时间,本公司重组方和重组进度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五、长城资产公司起诉事项对酒鬼酒公司的影响

  由于长城资产公司起诉并冻结了公司相关财产,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如果上述诉讼事项不及时妥善解决,将对企业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态进展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六、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本公司董事会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6--39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有关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云贵,总经理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虹,董事长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二)起诉基本情况

  1、2006年7月21日,长城资产公司(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酒鬼酒公司(被告)。(1)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01年9月13日至2006年6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向第三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湘泉集团)共提供货款18笔,本金总额24800万元。2003年5月30日,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2004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二终字第95号判决湘泉集团还本金2.48亿元。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能復行判决义务。2005年7月,原告依法从工商银行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告,湘泉集团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2002年9月3日,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功集团、被告)与湘泉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前者受让后者持有的酒鬼酒公司的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每股价格4.01元,共计股本转让金3.5288亿元。经财政部批准生效。被告一应当将转让金付给湘泉集团。2002年12月25日,在湘西自治州政府的参与主导下,三方又私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实施协议》,湘泉集团承诺将成功集团应付的转让金“全部用于冲抵历年来形成的乙方(湘泉集团)因与股份公司(酒鬼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而产生的欠款和消化股份公司的不良资产”,依据该实施协议,成功集团将转让金3亿元付至酒鬼酒公司。今年4月,原告知悉上述实施协议的存在及二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该实施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系恶意串通,以合法形成掩盖非法目的,二被告的行为帮助湘泉集团逃避债务,损害了湘泉集团债权人利益。对此,二被告对湘泉集团的债务在按实施协议支付的范围内有共同偿还义务。

  2、2006年7月21日,长城资产公司(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本公司(被告)。(1)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8月31日,湘泉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分别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共计5082万元。酒鬼酒公司自愿为该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湘泉集团至今未偿还本息。2005年7月26日,长城资产公司长沙办事处依法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收,湘泉集团仍不偿还,现依法诉请由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第三人湘泉集团所欠原告的债务2亿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为湘泉集团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本金5082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受理情况

  根据长城公司的申请,湖南省高院以(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酒鬼酒公司在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帐户上的1.54亿元资金,查封了酒鬼酒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面积3217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公司认为: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公司提起代位诉讼不能成立,对酒鬼酒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1)湘泉集团将其原持有的酒鬼酒公司8800万股股权转让给成功集团所得资金,依据相关协议该转让款全部用于偿还湘泉集团占用的酒鬼酒公司欠款,到目前为止,湘泉集团仍有酒鬼酒公司应收款项未清偿,酒鬼酒公司对湘泉集团没有任何负债;(2)按照有关规定,因法院已受理湘泉集团破产案,长城资产公司不能提起对债务人湘泉集团的诉讼,也不能提起代位诉讼,湘泉集团对酒鬼酒公司是否有到期债权以及如何追偿,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审查和依法追偿;(3)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诉前保全应由申请人提供担保,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在长城资产公司没有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冻结和查封酒鬼酒公司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收到起诉书,于2006年8月2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并解除1.54亿元资金冻结的紧急请求。由于本公司未及时收到法院起诉书,导致延迟了披露时间。

  三、累计诉讼金额

  公司累计已决诉讼金额共计23525万元。此外,长城资产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酒鬼酒公司、成功集团共同清偿第三人湘泉集团所欠原告的债务2亿元及相应利息,判令酒鬼酒公司为湘泉集团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本金5082万元及相应利息,对此,公司已提起抗诉。

  四、其他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控股公司成功集团相关情况不详。

  五、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长城资产公司起诉并冻结了公司相关财产,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如果上述诉讼事项不及时妥善解决,将对企业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长城资产公司起诉状;

  2、湖南省高院以(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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