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被长城公司索债2.5亿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8-31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酒鬼酒今日公告称,7 月21日,公司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湖南省高院冻结了酒鬼酒在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上的1.54 亿元资金,查封了酒鬼酒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面积32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长城公司要求:判令酒鬼酒和公司现任第一大股东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清偿第三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2亿元及相应利息;判令酒鬼酒为湘泉集团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本金5082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源于两起纠纷。

  其一,2001年9月13日至2006年6月28日,工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向湘泉集团共提供贷款18笔,本金总额2.48亿元。2003年5月30日,双方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200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湘泉集团还本金2.48亿元。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

  2005年7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从工商银行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告,湘泉集团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2002年9月3日,被告成功集团与湘泉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酒鬼酒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每股价格4.01元,共计股本转让金3.5288亿元。经财政部批准生效。被告应当将转让金付给湘泉集团。

  2002年12月25日,在湘西自治州政府的参与主导下,三方又私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的实施协议》,湘泉集团承诺将成功集团应付的转让金“全部用于冲抵历年来形成的乙方(湘泉集团)因与股份公司(酒鬼酒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而产生的欠款和消化股份公司的不良资产”,依据该实施协议,成功集团将转让金3亿元付至酒鬼酒公司。

  今年4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知悉上述实施协议的存在及两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该实施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系恶意串通,以合法形成掩盖非法目的,两被告的行为帮助湘泉集团逃避债务,损害了湘泉集团债权人利益。对此,两被告对湘泉集团的债务在按实施协议支付的范围内有共同偿还义务。

  其二,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8月31日,湘泉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分别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共计5082万元。酒鬼酒自愿为该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湘泉集团至今未偿还本息。2005年7月26日,长城资产公司长沙办事处依法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收,湘泉集团仍不偿还,现依法诉请由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酒鬼酒认为,长城资产公司对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提起代位诉讼不能成立,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收到起诉书,于2006年8月2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并解除1.54亿元资金冻结的紧急请求。由于公司未及时收到法院起诉书,导致延迟了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表示,由于长城资产公司起诉并冻结了公司相关财产,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如果上述诉讼事项不及时妥善解决,将对企业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较大影响。

  1.54亿元资金被司法冻结,将对重组和股改进程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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