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付国斌“炮轰”GST太光内部治理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8-31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GST太光董事付国斌,在审议公司半年报时投了反对票。同时,付国斌表明了八点反对意见,“炮轰”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存在的诸多违规之处。

  GST太光 今日公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及全文,5名董事赞成,董事王瑛因公务未参加本次会议,亦未委托其他与会董事投票,董事付国斌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

  公告称, 董事付国斌对半年报议案表示反对,并无法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付国斌的反对意见共8点,具体如下:第一,没有及时将会议通知等董事会文件发至其本人。第二,巨龙信息与GST太光的117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案,已经深圳中院2005 年7 月一审判决,GST太光总经理俞翔在深圳中院的判决书上签字表示知晓,至今没有披露。第三, 本人在报告期内及本人任太光董事以来的董事表决意见没有被完全披露。第四,审计报告附注第八条第2 款“截止2006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人民币2098 万元提供担保。”没有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的审批程序。本人作为董事,在表决意见中多次表示,并提供了其与新富、达博投资的历史协议表明,上海人民温州电器,通过自然人控制申昌科技成为太光的实际控制人。第五,本人作为董事,已在表决意见中多次表示,审计报告附注第九条,公司与湖北至诚环保公司3545 万元存货购买合同及其行为;审计报告附注第十条,公司与诚信信用公司3897 万元应收帐款转让协议及其行为,除定金外,均超期半年未履行,而半年报和审计报告对此没有解释。第六,北京新美房地产公司1998 万元,北京金冠投资公司502 万元两笔占用资金,是属于上市公司历史上的前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公司管理层在半年报和审计报告中没有任何风险、责任披露。第七,本人作为董事,多次向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索要董事履行义务的上述事情的经营资料,法律资料和财务资料,书面要求,亲赴上市公司要求,都未果。第八,半年报中关于定向增发新股定向收购经营性资产的董事会会议,至今为止,除提供了惠州德盛数码资产的评估报告摘要电子版外,至今未能提供任何会议资料和文件。

  以上八点反对理由,如果属实,每一项都违背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更有多项涉嫌违规信息披露。

  八点意见直击公司违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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