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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要“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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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8-3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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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或参股上市公司,要充分体现“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他所用”原则 资料图 |
| □本报记者 周翀 随着全流通的到来,外资并购正日益受到关注。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在审核上会把握怎样的尺度?对此,权威专家表示,在证券市场尚未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或参股上市公司,要充分体现“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他所用”原则。 这位人士介绍说,综合来看,外资并购还要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监管部门还将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反垄断,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坚持三公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司法的仲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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